高明区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为患者复印资料收费政策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6月02日发表
区各医疗机构:
现将《佛山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为患者复印资料收费政策的通知》(佛价函〔201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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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为患者复印资料收费政策的通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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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价函[2013]4号***(粤价函[2012]144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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