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明城镇涉案危险废物污泥处置项目询价函
各符合条件的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现对“高明区明城镇涉案危险废物污泥处置项目”进行询价采购,请按以下要求于2019年11月27日下午17时30分前将报价文件密封送至佛山市高明区荷城中山路8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固废管理科,联系人:冯先生,联系电话:88988056。
一、询价人: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高明区明城镇涉案危险废物污泥处置项目
2.项目地点: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
3.项目最高限价:人民币大写:玖万元整(人民币小写:90000元)
4.项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各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应当依法依规处置,安全、妥善处理好高明区明城镇涉案危险废物污泥。
5.供货要求:
(1) 本采购项目需供应商提供污泥收集包装服务,供应商须按照危险废物包装、运输、储存标准严格执行。
(2) 供应商应当将污泥交由有资质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单位运输,并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危险废物,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脱落、扬撒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倾倒、遗撒危险废物。
(3)污泥转移过程中,供应商应当依法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如实填写和核对转移联单。实际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时间等信息应与转移联单记载一致。
(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填写电子联单,电子联单须经采购人确认,转移完成后,供应商将纸质联单交采购人备案。
(5)依法、依规办理危险废物处理的其他各项报备手续。
(6)污泥收集、转移、处理处置过程中不得造成环保事故和二次污染,由此引起的后续法律责任全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7)供应商须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10日内完成污泥的处置。
6.实地勘察:
(1)供应商须向询价人报名登记后方可进行实地勘察,勘察费用及安全由报价人承担。
(2)实地勘察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至11月27日的上班时间。
三、报价人资质要求
1.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
(3)具有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处理的危险废物类别应包括但不限于HW17、HW46(394-005-46),且相应的总处理能力≥20吨/年。
四、报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以上资料均只需要提供复印件,须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须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加盖公章的项目报价单(见***)。
五、其他事项
1.超过本次项目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2.第四点中要求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直接视为报价人不符合本次项目的资质要求。
3.本次项目的询价采用“最低价评标法”。
4.本次项目的询价结果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的网站上公布,不再另行公告或通知。询价一切事宜由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负责解释,报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已提交的文件。
***:高明区明城镇涉案危险废物污泥处置项目报价单.doc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