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1530号案原告欧阳先科诉被告谭中大金彦杰金卫佛山市南海区博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金彦杰、金卫、佛山市南海区博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1530号案原告欧阳先科诉被告谭中大、金彦杰、金卫、佛山市南海区博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153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金彦杰、佛山市南海区博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657***.88元、2018年10月30日前的利息21458.21元,并支付以3657***.88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欧阳先科,息随本清;二、被告金卫、谭中大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的借款本金3657***.88元及以3657***.88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金彦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27000元、2018年10月30日前的利息12996.33元,并支付以127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欧阳先科,息随本清;四、被告金卫、谭中大对上述第三项确定的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27000元及以127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欧阳先科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全额收取计12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欧阳先科负担5138元,被告金彦杰负担7662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博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765元,被告金卫、谭中大连带负担735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766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