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6690号原告潘汉彬与被告佛山康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熊春明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康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熊春明:
原告潘汉彬与被告佛山康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熊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66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佛山康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21414元及以货款115414元为本金分别从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潘汉彬;二、被告熊春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潘汉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3165.38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