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8518号原告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温其军: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8518号原告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851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750元及违约金5***3元(以欠款金额按日万分之四从2017年9月19日起计至债务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以上合计3039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杜展媚、人民陪审员范用琼及黄恒光组成,由杜展媚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8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