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工委会、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区直属工会、基层工会:
现将全国(省、市)总工会、全国(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粤工总[2005] 55号)、(佛工字[2005]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文件精神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监督力度,将其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
附: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总工会
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
2005年6月6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
总工发[2005]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委员会,***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2000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下发后,各地和税务部门和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有力地推动了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工会法》有关规定和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