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605民初2998号原告周锦峰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合生财食品加工场黎冰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中山市东凤镇合生财食品加工场、黎冰盛:
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2998号原告周锦峰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合生财食品加工场、黎冰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粤0605民初299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合生财食品加工场、刘益材、黎冰盛向原告支付货款102160元及利息753元(利息以10216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6日);上述合计102913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梁宁、人民陪审员唐汉冰、胡耀民组成,由梁宁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6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