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4444号案原告唐嘉聪诉被告邓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邓玉华: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4444号案原告唐嘉聪诉被告邓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4444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从2017年10月3日暂算至起诉之日即2018年7月28日共298天,按年息24%计算,利息为3178.67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倩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为民、何献娟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7日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