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保局龙湖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
汕头市环保局龙湖分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 根据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以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的形式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除环境影响登记表外,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五条 规划环评股负责除辐射项目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涉及辐射项目的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由环境监察股负责。
第六条 建设项目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报告书项目需提供报批申请报告、环评报告书纸质文件(盖齐印鉴)3份及电子版;编制报告表项目需提供纸质文件(盖齐印鉴)6份及电子版;填报登记表项目需提供纸质文件(盖齐印鉴)4份及电子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电子版。上述报告书(表)需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并经专家确认后方可上报。
(二)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电子文档公示版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环评单位报告编制的评分表。
(四)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第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拟设置的排污口能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拟配套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符合规定设置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七)在城市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化教育区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设立工业项目,严格控制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建设。
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理由或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许可事项,简要说明理由,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十条 审查与决定
分局负责审批业务的相关股室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查,组织现场勘察,核实情况。申报情况或环评内容失实,告知理由并予以退回,要求建设单位予以更正后再重新申报。退回到重新申报的日期不计入受理日期。
根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通过;对不符合要求的则不予通过,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注明不予通过的理由。
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的审批采用四级签批制度,即由经办人员拟出审批意见,经业务股室负责人审核后,呈送分管领导复核后,报分局局长签批。建设项目的审批意见签批后,制作审批文书一律加盖市局公章。
第十二条 对列为分局集体审议重大项目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采取分局集体审议审批制度,其界定范围、审议程序、审批决定等按《分局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试行)》实施。
第十三条 公示与审批时限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的相关股室收到齐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材料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收到齐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材料之日起,经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后,报告书30个工作日、报告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登记表即时批复。其中编制报告书(表)的项目拟作出审批意见前须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限计入批复期限内。
对市环保局要求出具初审意见的项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批准建设后,由负责审批的相关业务股***项目建设情况,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须落实施工期工程监理要求的,其施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由环境监察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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