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聪恩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等文件
近日,区长彭聪恩主持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等文件。
《顺德区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修订)》(顺府办发〔2013〕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已于2015年9月30日到期。为适应新形势下资本市场发展的趋势,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助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会议审议通过了《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新办法突出推动更多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鼓励企业用好用足资本市场平台,将扶持范围进一步扩展为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并购、发行债券等各项内容,具体包括股改扶持、挂牌上市扶持、首次完成并购扶持、首次发债扶持。
扶持标准明细表
序号 | 扶持项目 | 扶持标准 |
1 | 企业在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 | 实收资本≥3000万元,扶持300万元 实收资本<3000万元,扶持100万元 |
2 | 企业成功挂牌上市 | 境内成功上市:扶持100万元 境外成功上市:扶持200万元 境内买壳借壳上市迁址顺德:扶持300万元 新三板成功挂牌:扶持80万元 区域市场成功挂牌:扶持30万元 |
3 | 已上市或挂牌企业首次完成并购 | 并购辖区内非关联企业:扶持200万元 并购辖区外非关联企业:扶持80万元 |
4 | 已上市或挂牌企业首次发债 | 扶持50万元 |
新办法重在鼓励企业规范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针对性提高股改扶持标准,取消以往执行的辅导、申报阶段扶持以及募集资金扶持,并通过差异化的扶持标准鼓励企业优先开展区域内并购(非关联企业),同时在《佛山市债券融资扶持暂行办法》的标准上适当上调发债扶持标准。从鼓励企业规范运作的角度考虑,并购扶持及发债扶持对象仅限于已上市或挂牌的企业,且二者都仅限于企业的首次行为。
为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和公平性,新办法还明确了原办法失效至新办法实施期间,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可按新办法申报扶持;并明确在原办法有效期内完成股份制改造但尚未完成辅导备案的拟IPO企业,在完成辅导备案后仍可按原办法的规定申领辅导备案扶持。
《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区内企业规范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参与资本市场的热情,激活区域沉淀资产,有助于更多的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和转型升级,增强地方经济发展后劲。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