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9〕216号
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批
(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暂行规定》(佛府〔2005〕12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市安全监管局等10个单位的47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进行调整,其中取消行政审批(管理)事项21项,合并行政审批(管理)事项3项,调整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名称6项,调整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类型3项,调整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实施主体5项,下放行政审批(管理)事项9项。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做好上述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的调整落实工作,同步更新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市级部门同时要加强对区级对口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目录
二○○九年八月七日
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目录
一、市安全监管局
(一)调整实施主体4项
1.行政许可事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实施主体由市安全监管局调整为市、区安全监管局。
调整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第三条、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2007年10月1日实施)第四条规定。
2.行政许可事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施主体由市安全监管局调整为市、区安全监管局。
调整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第三条、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2007年10月1日实施)第四条规定。
3.行政许可事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实施主体由市安全监管局调整为市、区安全监管局。
调整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第三条、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2007年10月1日实施)第四条规定。
4.日常管理事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实施主体由市安全监管局调整为市、区安全监管局。
调整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第三条、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2007年10月1日实施)第四条规定。
二、市教育局
(一)取消2项
1.取消其他审批事项“中小学校接受外国学生资格”。
取消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粤府令第106号)省取消的事项目录第16项。
2.取消其他审批事项“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活动”。
取消依据:《***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7项。
(二)调整事项类型3项
1.调整其他审批事项为日常管理事项:“各级各类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权限内)”。
调整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粤府令第106号)省政府决定保留,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目录第33、38项。
2.调整其他审批事项为日常管理事项:“普通高中、初中毕业证书验证、验印(子项)”。
调整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粤府令第106号)省政府决定保留,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目录第36项。
3.调整其他审批事项为日常管理事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毕业证书验证、验印(子项)”。
调整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粤府令第106号)省政府决定保留,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目录第37项。
三、市公安局
(一)合并1项
1.行政许可事项:“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并入行政许可事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审批。
合并依据: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2条规定。
(二)调整实施主体1项
1.行政许可事项“外国人在华居留申请审批”实施主体由市、区公安机关调整为市公安机关。
调整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订)第十六条;《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公传发〔2004〕3367号)第二条规定。
(三)调整事项名称1项
1.行政许可事项“爆炸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及爆破员作业证、安全员证、保管员证、押运员证”名称调整为“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同时,实施主体由市、区公安机关调整为市公安机关。
调整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46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四)调整事项名称1项
1.行政许可事项“华侨、台湾居民在华定居申请审批”的2个子项“华侨居民在华定居申请审批”、“台湾居民在华定居申请审批” 名称分别变更为“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审批” 和“台湾居民在大陆定居申请审批”,并由子项调整为大项。
调整依据:根据《公安部、中央统战部、***台办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厅字〔2000〕14号)进行规范。
四、市劳动保障局
(一)下放6项
1.行政许可事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下放给禅城区劳动保障局。
下放依据:《关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禅城区下放管理事项和划转人员编制的通知》(佛机编〔2007〕6号)。
2.日常管理事项“用工登记录用备案” 下放给禅城区劳动保障局。
下放依据:《关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禅城区下放管理事项和划转人员编制的通知》(佛机编〔2007〕6号)。
3.日常管理事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 下放给禅城区劳动保障局。
下放依据:《关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禅城区下放管理事项和划转人员编制的通知》(佛机编〔2007〕6号)。
4.日常管理事项“核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下放给禅城区劳动保障局。
下放依据:《佛山市零就业家庭援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4〕320号)第四条。
5.日常管理事项“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登记” 下放给禅城区劳动保障局。
下放依据:《关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禅城区下放管理事项和划转人员编制的通知》(佛机编〔2007〕6号)。
6.日常管理事项“工伤认定申请”下放给禅城区劳动保障局。
下放依据:《关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禅城区下放管理事项和划转人员编制的通知》(佛机编〔2007〕6号)。
五、市建设局
(一)取消4项
1.取消日常管理事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收费”。
取消理由:审批依据不充分。
2.取消日常管理事项“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书备案”。
取消理由:审批依据不充分。
3.取消日常管理事项“直管房租赁合同备案”。
取消理由:此事项已并入其它审批事项“房屋租赁契约备案”内。
4.取消其他审批事项“微利房、安居工程用房购房资格审批”。
取消理由:此事项已由日常管理事项“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批”取代。
(二)合并2项
1.日常管理事项“直管房租赁审批”与“直管房修缮工程预算审批”合并为“直管房租赁”。
2.日常管理事项“直管房拆迁合同备案”与“私产、单位房产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备案”合并为“房屋拆迁合同备案”。
六、市文广新局
(一)取消1项
1.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取消依据:《***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事项目录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物政发〔2008〕1号)。
七、市人口计生局
(一)取消1项
取消行政许可事项:“计划生育统计调查”。
取消依据:《***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事项目录。
(二)调整事项名称2项
1.将其他审批事项“生育二孩”名称调整为“再生育审批”。
调整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2.将行政许可事项“政策内怀孕无紧急情况的引产手术证明”名称调整为“政策内怀孕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调整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八、市爱卫办
(一)取消1项
1.取消其他审批事项:“开设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和增加除‘四害’经营项目审批”,取消后续处理办法:备案处理。
取消依据:原设定依据《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13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5条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九、佛山海关
(一)取消1项
1.取消行政许可事项“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
取消依据:原设定依据《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2001年7月20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86号)已废止。
(二)调整事项名称2项
1.行政许可事项“专业报关企业设立审批(初审)”事项名称调整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审批”。
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27号令)。
2.行政许可事项“报关员资格考试及注册登记”事项名称调整为“报关员注册登记许可审批”。
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46号令)。
十、市地方税务局
(一)取消11项
1.取消其他审批事项“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取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原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
2.取消其他审批事项“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取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原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
3.取消其他审批事项“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取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原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
4.取消其他审批事项“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
取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原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
5.取消其他审批事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
取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原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
6.取消其他审批事项“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取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原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
7.取消其他审批事项“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批”。
取消依据:《转发***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72号)和《转发***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7〕96号)。
8.取消日常管理事项“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免征房产税”。
取消依据:《转发***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72号)和《转发***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7〕96号)。
9.取消日常管理事项“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
取消依据:《转发***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72号)和《转发***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7〕96号)。
10.取消日常管理事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取消依据:《转发***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72号)和《转发***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7〕96号)。
11.取消日常管理事项“对外籍个人在中国期间取得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核准”。
取消依据:《转发***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72号)和《转发***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7〕96号)。
(二)下放3项
1.其他审批事项“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办理税务登记开业核准”下放给禅城区地方税务局。
下放依据:《关于重新印发佛山市等市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机编办〔2008〕26号)。
2.其他审批事项“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核准”下放给禅城区地方税务局。
下放依据:《关于重新印发佛山市等市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机编办〔2008〕26号)。
3.其他审批事项“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办理税务登记验、换证核准”下放给禅城区地方税务局。
下放依据:《关于重新印发佛山市等市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机编办〔200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