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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金府20165号关于印发金平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11日发表  

关于印发汕头市金平区环境监管网格化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市驻区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金平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汕头市金平区环境监管网格化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6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16〕31号)关于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建立环境监管主体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我区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管理,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环境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情况、抓重点、落责任、强监管”的工作目标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工作原则,以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为环境监管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建立区、街道、社区居委会为单位的三级网格,建立“三清三到位”(即区域清、底数清、职责清和监管到位、互通到位、服务到位)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区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环境监管执法新格局,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二、网格划分和主要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确定重点监管对象,落实监管责任人,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环境监管网格;划分以街道、社区为基本单元的基层分级网格(金平工业园区建立独立特殊的环境监管网格),明确具体任务和职责,每个街道基层网格必须落实监管责任人(执法人员)至少2名、网格责任领导1名;社区网格落实网格责任领导1名,环保监督员(协管员)若干名。依法明确或授权负责网格内监管的责任人(执法人员)和环保监督员(协管员)的权责。

各级网格责任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环境监察工作任务,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网格责任领导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亲自部署和直接督促落实整改。各级网格责任人员应及时开展日常巡查,掌握网格内排污企业分布情况,熟悉主要环境敏感区域和环境风险隐患点,对网格内企业要做到生产工艺、污染物治理流程、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环节的“四个清楚”。

根据“汕府〔2016〕31号”文件精神,以我市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人民政府。我区结合实际,网格划分为二级网格、三级网格、四级网格和特殊网格。

(一)二级网格。

以我区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金平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本辖区三级、四级网格的建立,明确街道、社区的环境监管职责并督促落实,监督辖区三级、四级网格运行情况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组织本级环保、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落实网格化监管工作,明确本级网格监管的责任领导(设网格长、副网格长)、具体责任人和联络员,依法履行本级网格监管职责。

2.对本辖区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组织协调、督促网格内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本辖区除市一级管辖企业外的日常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度激励。

3.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明确重点监管对象、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落实属地环境监管措施。

4.协调、督促本级网格内环保、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对应三级网格的监管督查机制,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或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督促环保部门查处或直接查处;督导和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

5.依法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关停取缔的污染企业。

6.对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三级网格。

原则上按二级网格内行政区划分,以所辖的街道为单元划分为三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1.履行属地环境监管责任,明确本级网格监管机构。设网格长和副网格长各1名(由各街道领导担任)、具体责任人1名、联络员1名、环保监督员或环保协管员若干。

2.主动配合二级网格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报告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

3.负责组织本辖区四级网格的建立,监督辖区四级网格运行情况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明确社区的环境监管职责并监督落实。

4.落实环境监管责任人制度,负责整合本级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和专、兼职环保监督员的力量,承担辖区日常监管检查、巡查工作,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并协助依法查处;发现新增建设项目或其他向环境排污的污染源及时向上级网格报告;发现辖区内存在扬尘、焚烧、使用小煤炉、冒黑烟、排放异味气体、废水乱排放等环境问题,及时告知并劝阻问题单位立即改正,并***问题整改,直到问题解决为止,需依法查处的问题单位,及时报上级网格,并协助予以查处。

5.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生环境污染纠纷,应及时妥善调查处理。协助上级网格调查处理本辖区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信访投诉并及时报送处理情况。

6.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协助开展污染源普查,了解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建立辖区污染源管理档案并动态更新。

(三)四级网格。

各街道可以根据辖区实际,原则上以社区为单位,设立四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社区居委会。主要职责:

1.建立社区环保监督队伍,设网格长1名(由居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监督(协管)员若干。

2.协助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3.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生环境污染纠纷,应及时妥善调查处理。

4.协助上级网格调查处理本辖区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

5.开展辖区日常检查、巡查工作,发现污染环境问题,及时向上级网格报告并协助依法查处。

(四)特殊网格。

金平工业园区建立独立的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纳入二级环境监管网格管理。主要职责是:

1.明确网格监管的责任领导、具体责任人、联络员各1名。

2.协助二级网格开展园区内工业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具体承担园区的日常监督检查、巡查、业务协调等,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妥善协调处理园区内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对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所在二级网格环境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依法查处;***违法单位问题整改,监督污染源单位按整改内容、整改期限进行整改,直到问题解决为止。

三、区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以属地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环保分局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直接实施监督管理。具体是:

(一)金平环保分局。

1.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各相关责任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功能区划,拟订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3.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制定大气、水、固废、机动车以及噪声振动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4.牵头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隐患大清查大整治行动;负责环境监察和组织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查处管辖权限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三级网格反映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通报查处情况。

 5.督促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责任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6.督促指导责任单位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消除环境破坏。按管理权限审查规划环评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7.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8.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对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本地区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监督管理辖区内核技术应用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9.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各责任主体做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本辖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置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10.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辖区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网。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文化、教育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2.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13.统筹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对辖区污染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对下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指导、督察和考核评价、培训等;其他部门按照承担的环境监管职责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区法制局。

负责审核、审查区政府或者部门制定的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区文广新局。

1.依法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的项目,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取缔。

2.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

3.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4.负责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四)区编委办。

协助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五)金平公安分局。

1.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刑事执法,主动介入、支持配合其他行政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及时查处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环境违法行为。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喇叭、警报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等行为依法实施管理。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5.依照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环保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对未达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登记;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机动车依法强制报废和注销;负责机动车污染减排相关工作。

(六)金平国土分局。

1.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2.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审核阶段应严格把关,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3.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纠纷、土地权属、农田损毁矛盾纠纷;

4.依法查处环境违法企业非法采矿和利用土地行为。

5.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预防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灾情险情信息,会同环境保护部门防范地质灾害次生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6.负责国有储备土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7.负责督促关闭矿山做好复绿等环境治理工作。

(七)金平规划分局。

负责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

(八)区工商局。

1.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粤府办〔2014〕24号),规范登记条件。

2.依法依规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发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系统或其他系统公示其名称及相关信息,实行信用约束联动机制。

3.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

4.依法依规对流通领域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行为,并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6.严格执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按职责责令整改,没收原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处罚。

(九)区发改局。

1.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编制有关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时,要求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2.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备案手续与环评手续同步进行,互不前置

3.对属于上一级部门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十)区商务局。

1.组织编制工业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2.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技改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告知项目业主凭备案证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系统工程建设;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负责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4.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牵头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等措施。

(十一)区教育局。

1.推进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在相关课程中渗透环境教育的内容,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

2.督促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活动,创建“绿色学校”,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

(十二)区监察局。

1.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实施监察。

2.配合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十三)区司法局职责:

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十四)区财政局。

1.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投入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为网格化环境监管提供财政保障。

2.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3.根据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十五)区住建局(人防办)。

1.加强对已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管理。

 2.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不文明施工违法行为。

(十六)区水务局。

1.负责监督管理水资源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2.组织编制水利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3.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岸线和水库库区的保护管理;负责依法依规划定职责范围内的禁采砂区、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

4.负责督促城镇自来水厂提升水处理工艺,加强水厂出水水质监控;按照政府决定,协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5.合理调度水资源,确保水源水量要求和下游生态用水需要。

6.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十七)区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1.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农业源减排工作。

2.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化肥,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植被破坏。

3.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有助于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重点工作。

4.负责加强对农村秸秆的管理,推行秸秆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5.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负责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规划和管理,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负责指导督促规模以上养殖场(小区)配套污染减排设施;负责对未经批准私宰家禽家畜行为的统一监管;负责畜禽养殖业减排工作,协助做好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工作。

6.负责监督做好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

7.负责监督落实规定区域施肥类网箱养殖的取缔,依法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负责对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8.负责对主管的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江河生物多样性和江河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江河水生生物、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和水产养殖区的环境整治。

9.负责对入海排污口的环境监管以及海洋倾废的执法检查。

10.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11.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做好饮用水源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违法行为。

1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13.负责对主管的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湿地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14.负责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依法负责沿岸防护林维护和建设;实行采伐限额制度,采伐后应及时更新造林。

15.负责依法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或污染型企业非法使用林地的行为。

(十八)区卫计局。

1.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使用后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医用玻璃瓶回收处置,推进医疗废物的减量化。

2.督促医疗机构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负责加强对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中辐射环境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安监局。

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监督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 加强非煤矿山(含采石场)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区城管局。

1.负责做好露天烧烤、垃圾焚烧、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统一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渣土运输车辆密闭性能和随意倾倒行为。

3.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

4.负责对已建成辖区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

5.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的发展规划;负责城镇污水处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黑臭水体的综合治理,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负责辖区城镇污水处理率指标的统计;负责隶属辖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6.负责辖区水浮莲等水上植物清理、打捞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7.负责依法查处辖区违章占道经营行为。

(十一)区食药监局。

1.加强药品第一类中的易制毒化学品、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监督管理。

2.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行为。

3.加强对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餐饮)企业的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于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监管。

(二十二)金平供电局。

1.牵头督促输变电站类建设项目环保等手续不完善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

2.配合联合执法行动,协助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四、工作任务

(一)落实网格监管责任。

1.各级网格应结合辖区实际,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年度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工作任务,并按照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网格责任人,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

2.上级网格要加强与下级网格的联动,指导、协调解决下级网格上报的相关问题,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通过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多种形式,提高下级网格监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业务技能。

(二)明确网格运行方式。

1.加强巡查监管。各级网格要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常规开展巡查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向上级网格报告。

2.及时调查处理。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查处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强化沟通反馈。上下级网格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增强工作效能;各级网格对环境违法行为或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

4.定期考核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三)摸清网格污染底数。

各网格责任人要掌握网格内各类排污企业的分布情况,熟悉主要环境敏感区域、环境风险隐患点,对网格内企业必须做到“四个清楚”:一是清楚企业生产工艺,掌握污染物的产生情况;二是清楚企业污染物治理工艺,掌握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三是清楚企业污染物排放,掌握污染物排放去向和达标排放情况;四是清楚企业环境风险环节,掌握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加强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

各网格责任人要加大对网格内纳入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价企业的日常巡查和核查,加大对环境信用评级红、黄牌企业的现场监测频次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因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启动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等措施,对逾期未能完成整改整治任务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停。

(五)及时处理环境信访举报案件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各网格责任人要及时调查处理网格内企业环境信访案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反馈答复;对网格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要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事件处理处置情况。

(六)主动服务网格企业。

各网格责任人要主动宣传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等,依法依规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环境问题,指导企业维护污染物治理设施、规范排污口设置、建立内部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完善环境管理档案资料等。

(七)加强网格企业信息管理。

各网格责任人要加强网格内企业的信息收集,及时更新企业环境保护相关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一企一档”信息数据库,为环境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提供有效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汕头市金平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金平环保分局。

2.各街道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负责本辖区网格化工作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

3.落实属地责任。各街道结合本地实际,负责划定本级辖区内各社区的环保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任务要求,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各社区环保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运行。

(二)完善工作制度。

1.建立并逐步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信息反馈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2.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3.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4.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解决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三)提升执法能力。

1.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2.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社区建立环保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经费。

3.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基层一线的监管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以适应环境监管执法新常态的要求。

4.完善、充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逐步推行移动执法。

5.逐步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建设,建立在线监控值守、超标响应、查处规范,推进在线监控值守、环境监测、现场监察联动机制建设,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四)落实责任追究。

1.严格排污者主体责任。对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2.强化各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各街道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建设,制定网格化监管考核细则,严格落实上级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下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对环保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的,依法依纪实施问责。

3.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等原则,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形与免责情形,保护和调动网格执法主体的积极性,确保网格监管持续规范、有效、到位。

4.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因工作不力、决策不当、处置不当等导致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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