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209号(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深鑫欣镜片厂)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209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深鑫欣镜片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33654062N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18日,深圳市市、区联合执法组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尾社区大陂河工业区七栋一楼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此设厂生产,主要从事玻璃镜片、PC镜片生产,设有精雕、开料、钢化、磨边等工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未办理环保批复。
2017年9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8027号),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该项目属于该项目属于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2、玻璃及玻璃制品(其他玻璃制造;以煤、油、天然气为燃料加热的玻璃制造),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且该项目处于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规定。
2017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单位未生产。
我局于11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23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提出申辩并提交了总投资额为1782469.29元的相关材料。
经研究,我局采纳你单位申辩,决定按照总投资额1782469.29元的5%比例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二)罚款捌万玖仟壹佰贰拾叁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12月11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