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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实施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08日发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光明新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问题,制止违法建造私房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结合光明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处理光明新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简化行政办事程序,提高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问题的工作效率。

  第二章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违法私房(以下简称违法私房),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所建的下列私房:

  (一)原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二)原村民未经原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

  (四)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的私房;

  (五)非原村民未经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独或合作兴建的私房。

  本办法所称原村民,是指截止1999年3月5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办法所称一户一栋原则中的一户是指截止1999年3月5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户籍单位。

  第四条下列违法私房不予确定产权:

  (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现状或规划的基本农田用地的;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四)非法占用政府已征(收)国有土地的。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违法私房清查、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新区管委会成立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新区领导小组)。成员由新区工委管委办、纪检监察办、经济发展办、社会事务办、城市建设与管理办,公安、消防、规划、国土,办事处、光明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处理办),办公地点设在光明国土房产分局,成员由上述相关职能部门派出人员组成。

  各办事处相应设立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办事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办事处处理办),办事处领导小组组长由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办事处处理办主任由办事处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派出人员组成。

  第七条新区领导小组及各下设机构职责:

  (一)新区领导小组代表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和协调、监督全区范围内违法私房的处理工作。

  1.对用地面积大于300(含300)平方米的违法私房进行会议审批;

  2.对新区处理办汇总上报的问题进行研究决定。

  (二)新区处理办在新区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违法私房处理的组织、协调、宣传、督办工作:

  1.将办事处领导小组审批后的违法私房进行汇总,报新区领导小组备案;

  2.对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报新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指导办事处处理办开展工作; 

  4.新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办事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辖区内违法私房的处理工作,并对新区领导小组授权处理的违法私房进行会议审批。

  (四)办事处处理办负责处理辖区范围内违法私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1.受理业主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

  2.委托测量单位,派人会同居民委员会、股份公司、申报人进行现场分宗定界和权属调查,对测量单位提交的测量报告、测绘报告进行备案;

  3.对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进行审核后汇总,报办事处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4.填写统计表报送新区处理办;

  5.对办事处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并报新区领导小组备案项目及通过新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批项目,核发《处理决定书》;

  6.新区处理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本社区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的清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新区及以上侨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原籍在光明新区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的身份;

  光明规划分局负责规划审查;

  光明国土房产分局负责土地、房产审查;

  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新区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审查;

  当地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共同负责调查确认原村民身份及一户一栋原则中的户籍单位;

  各办事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出具违法私房的新建、改建、扩建时间证明及工程造价证明。

  第四章处理办法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外,违法私房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原村民所建违法私房符合一户一栋原则、总建筑面积未超过480平方米的,免予处罚,免缴地价,核发《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决定书》后确认产权。

  (二)原村民所建违法私房符合一户一栋原则,总建筑面积在48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免缴地价,核发《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决定书》后确认产权。

  (三)原村民所建违法私房符合一户一栋原则,总建筑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5元罚款,免缴地价,核发《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决定书》后确认产权。

  (四)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违法私房的多栋部分,经原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筑面积,免予处罚,按现行地价的18%缴纳地价;超出批准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5元罚款,并按照现行地价的18%缴纳地价。核发《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决定书》后确认产权。

  (五)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违法私房的多栋部分,未经原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并按现行地价的25%缴纳地价,核发《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决定书》后确认产权。

  (六)非原村民经原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所建的违法私房,在批准的建筑面积内,免予处罚,按现行地价的18%缴纳地价;超出批准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75元罚款,并按照现行地价的18%缴纳地价。核发《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决定书》后确认产权。

  (七)非原村民所建的违法私房,未经原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并按现行地价的25%缴纳地价,核发《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决定书》后确认产权。

  (八)原村民与非原村民合作所建违法私房,按其各自所占的份额分别处理。

  第十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的私房,申报人在申报时必须交回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的原件。

  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或被查封的,必须在结束抵押关系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的私房,《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利证书上记载的建筑面积,视为已经原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筑面积,超出部分视为未经原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筑面积,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后,按现行规定换发《房地产证》。

  第十一条经本办法处理后的违法私房,办理产权登记时一律核发绿皮《房地产证》。属原村民符合一户一栋原则所建的违法私房,其所占用土地性质定为国有,土地来源为划拨,不确定使用年限;凡不属原村民符合一户一栋原则所建的违法私房,业主应与房屋所在地的原村委继受单位或光明集团公司共同出具理清全部经济利益关系承诺的声明,土地性质定为国有,权属来源定为协议,土地使用年期为70年,从1999年3月5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原籍在光明新区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其历史遗留违法私房问题,按原村民的规定处理;原籍不在光明新区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其历史遗留违法私房问题,按非原村民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经原光明华侨畜牧场批准兴建违法私房的原本场职工、难侨或原自然村民,按原村民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属政府安置的原宝安辖区的原蚝民、渔民,其历史遗留违法私房问题按原村民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处理程序

  第一节清查第十五条各居民委员会负责开展本社区范围内的违法私房清查工作,提供本社区范围内违法私房坐落的示意图并标明详细的权属状况清查结果,报各办事处处理办。

  第二节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人申报处理违法私房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申报表》;

  (二)身份证明:

  1.属原村民的须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原村民身份证明及一户一栋原则中的户籍单位证明;

  2.属原籍在光明新区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须提供新区及以上侨务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办事处(原街道)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私房新建、改建、扩建时间证明及工程造价证明;

  (四)属经原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兴建的违法私房的,须提供相关的批准文件;

  (五)属合作兴建违法私房的,须提供合作建房协议书;

  (六)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的,须交回原件;

  (七)办事处处理办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作兴建违法私房的各合作方应共同申报。

  第十七条办事处处理办在收齐申报材料后,开具收件回执,并按照居民委员会及处理类型予以分类登记造册。

  第三节申报时限

  第十八条凡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所建的违法私房,必须在《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办事处(原街道)处理办申报。

  第四节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

  第十九条根据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办事处处理办对违法私房的权属进行审查。若发生过合作或转让行为的,须由申报人及相关当事人和居民委员会共同出具已经自行理顺经济利益关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第二十条经初步审定权属后,由办事处处理办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测量机构做好地界点测量及房屋面积查丈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办事处处理办会同居民委员会,通知申报人及其相邻业主、委托的测量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到现场共同指界,现场测量,现场填写《分宗定界及权属调查表》(标明示意图、土地面积、地界坐标),由相邻业主签字认可,并由居民委员会签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具有合法资质的测量单位在现场指界后5日内出具测量报告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土管理部门核查是否非法占用已征(收)国有土地、基本农田用地及房地产抵押、查封情况。

  第五节规划审查

  第二十四条办事处处理办将规划审查所需材料报新区处理办,由光明规划分局予以规划审查。光明规划分局在收件后30天内出具明确的规划审查意见。

  第六节消防、质检审查

  第二十五条八层(含八层)以上违法私房经规划审查予以保留后:

  (一)新区消防大队组织完成八层(含八层)以上违法私房的消防审查工作,并出具消防审查意见;

  (二)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组织完成八层(含八层)以上违法私房质量检测鉴定和监督工作,对检测鉴定结果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节征地

  第二十六条城市化工作在新区已完成,原所需办理的征地手续,现由业主和房屋所在地的原村委继受单位或光明集团公司共同出具理清全部经济利益关系承诺的声明代替。

  办事处处理办在完成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后:

  (一)属原村民符合一户一栋所建的违法私房,业主不需出具和房屋所在地的原村委继受单位或光明集团公司共同理清全部经济利益关系承诺的声明;

  (二)不属原村民符合一户一栋所建的违法私房,应由业主与房屋所在地的原村委继受单位或光明集团公司共同出具理清全部经济利益关系承诺的声明。

  第八节核发《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办事处处理办审查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根据违法私房处理类型,提出审查意见、处罚方案及补交地价方案,报办事处领导小组或新区领导小组审批后,办事处处理办开具《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缴款通知书》,通知申报人缴交。

  申报人应当在收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缴清罚款及地价款。

  第二十八条申报人缴清罚款及地价款后,由办事处处理办核发《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新区管委会统一设立缴交罚款及地价款专户,收缴的罚款及地价款25%纳入市国土基金,其余部分按照管委会、办事处以5:5的分成比例予以划账。

  第九节登记发证

  第三十条申报人应在收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决定书》后30日天内,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

  申报人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决定书》、缴清罚款证明、付清地价款证明;

  (四)登记机关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限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房地产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进行房地产初始登记时,不受《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限制,并在房地产初始登记文件中注明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登记。

  未提交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私房,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二条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违法私房确认产权后不得买卖。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属本办法第四条不予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向办事处处理办申报的违法私房,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第三十五条违法私房行为人拒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逾期不缴纳罚款及地价款,或逾期不出具理清全部经济利益关系承诺的声明,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1999年3月5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私房的违法行为,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

  第三十七条政府工作人员在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新区管委会拨付处理违法私房经费,作为管委会、办事处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办公费用,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以前已接受处理并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以前处理违法私房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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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12:00:31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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