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东部城市经济带(新溪片区塔岗围片区)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决定公告
***:关于对中交(汕头)公司汕头市东部城市经济带(新溪片区、塔岗围片区)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pdf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单位: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规划与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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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
规划与建设局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