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市财〔2010〕54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汕头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及《汕头市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盘活运营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属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的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是指市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对《汕头市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盘活运营工作方案》实施范围的公共资源通过招标、拍卖或其他方式有偿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第四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市属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依法取得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等权利的单位或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缴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七条 公共资源盘活运营项目牵头(实施)单位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的执收单位。
第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及时足额收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
(二)建立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专帐管理,核算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征缴情况;
(三)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市公共资源盘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并核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征缴情况;
(四)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九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征收纳入市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代收银行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征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确保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收、多收、免收、缓收。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除安排相应成本性费用(包括工作经费)外,其余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其中可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建设项目。
中央和省文件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用途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用途安排支出。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盘活运营成本性费用,包括佣金(手续费)、评估费、媒体宣传费、设计费及其他相关成本性费用,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市财政部门根据执收单位盘活公共资源的实际需要,合理核定支出,资金来源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财政专户中先行安排垫付。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按上缴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提取3%作为市公共资源盘活运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用于市公共资源盘活运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公共资源盘活运营工作所需的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调研费、业务接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建设项目资金由执收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编制预算计划,市财政部门按照实际收取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扣除弥补成本性费用后,在50%的比例范围内安排支出,其中10%可用于弥补执收单位经费不足,改善执收单位的办公条件。
第十五条 以上各项支出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财经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进行审计。市监察部门按规定对违规和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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