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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新区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政策后续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30日发表  

各办事处,新区组织人事局、发展和财政局、社会建设局:

  《龙华新区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政策后续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3年5月24日

  龙华新区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政策

  后续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与宝安区“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新区范围内原享受宝安区“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政策未满的对象或项目不受设立新区的影响,继续顺延享受“农转居”有关补贴(奖励),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宝安区“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政策是指宝安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的决定》(深宝发〔2008〕1号)、宝安区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宝府〔2008〕18号),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我区现行促进“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政策后续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宝办发〔2011〕4号)、宝安区“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农转居”居民继续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政策有关补充说明的通知》(深宝农创〔2008〕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转居”居民是指:现户籍在龙华新区范围内,并根据2003年10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通告》(深府〔2003〕192号)规定,由原农村村民转为居民的龙华新区实际管辖范围内的劳动适龄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贴(奖励)包括“农转居”居民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补贴、银行商业贷款贴息、就业岗位补贴奖励、创业就业中介机构补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以及继续教育学费补贴。

  第五条 享受本办法“农转居”居民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补贴、银行商业贷款贴息、就业岗位补贴奖励、创业就业中介机构补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的对象或项目,须为2011年2月前经宝安区审批同意享受原宝安区“农转居”补贴政策期未满的对象或项目。上述补贴(奖励)的对象或项目在宝安区和龙华新区累计享受补贴(奖励)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即最长不超过2014年2月4日),补贴办理于2014年6月30日截止。

  享受本办法“农转居”居民继续教育学费补贴对象为2008年1月15日至2011年2月4日期间获得国家认可的国内非全日制大专及本科学历证书或取得入学资格,未在宝安区领取继续教育补贴的新区“农转居”居民。补贴办理于2014年6月30日截止。

  第二章 补贴(奖励)办理程序

  第六条 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补贴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补贴对象

  在龙华新区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农转居”居民(依法享受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除外)。

  (二)补贴标准

  1. 税收补贴:按每家企业(工商户)每年8000元限额补贴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2. 行政事业性收费补贴:全额补贴;

  3.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4. 每名“农转居”居民只能享受一次资助,每家企业只能按一名“农转居”居民申请资助。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 《龙华新区“农转居”居民自主创业税(费)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农转居”居民证明(由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已向有关部门缴纳且需要申请补贴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银行商业贷款贴息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贴息对象

  申请的“农转居”居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以本人名义在龙华新区注册法人企业,正常营业一年以上,依法纳税并办理有关劳动社保手续;

  2. 创办股份公司的,所持股份总和比例须超过50%或低于50%但处于相对控股地位;

  3. 成功获得银行商业贷款;

  4. 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

  (二)贴息标准

  给予申请人所创办企业100万元以下贷款的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名“农转居”居民只能享受一次资助,每家企业只能按一名“农转居”居民申请资助。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 《龙华新区“农转居”居民银行商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农转居”居民证明(由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银行贷款合同、放贷凭证、还贷凭证和计息单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就业岗位补贴奖励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补贴奖励对象

  1. 被企业招聘上岗的“农转居”居民;

  2. 在龙华新区登记注册并与招用的“农转居”居民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到劳动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录用备案手续,且按规定支付员工工资,缴交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

  3. 受聘或聘用于下列岗位不予支付奖励金及补贴:

  (1)家政服务类(含钟点工)岗位;

  (2)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类岗位;

  (3)司机类岗位;

  (4)工作(服务)地点不在龙华新区范围内的;

  (5)其他无固定薪金的、无固定工作地点的、工作内容不明确或工作时间少于6小时的;

  (6)月薪超过2000元的。

  (二)补贴奖励标准

  1. 对被企业招聘上岗的就业困难“农转居”居民,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 对被企业招聘上岗的普通“农转居”居民,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3. 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按每招用一名“农转居”居民每月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保险补贴,并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三)办理程序

  企业招用“农转居”居民每满3个月后,于次月5日前到辖区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 《龙华新区“农转居”居民就业岗位补贴及奖励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 所招用员工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农转居”居民证明(由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3. 招用“农转居”居民的就业登记资料;

  4. 员工本人签名的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5. 员工缴交社会保险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6.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 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 用人单位及员工本人银行账号。

  第九条 创业就业中介机构补贴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补贴对象

  受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并经公告的创业中介机构。

  (二)补贴标准

  1.指导和帮助“农转居”居民成功创业,创业人员办理了经营证照或签订加盟协议书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每孵化成功一人,一次性补贴5000元;

  2.孵化项目提供新的岗位吸纳“农转居”居民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履行三个月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500元;

  3.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创业服务活动,每次给予1000元补贴。

  (三)办理程序

  创业中介机构向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龙华新区创业中介机构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创业就业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和“农转居”居民证明(由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3.与劳动部门签订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机构的银行帐号;

  5.创业中介机构吸纳“农转居”居民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示范点)补贴资金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补贴对象

  建立“农转居”居民创业孵化基地(示范点)的办事处。

  (二)补贴标准

  1. 创业孵化基地(示范点)商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写字楼面积不少于2000㎡;厂房面积不少于5000㎡;

  2. 每年补贴50万元。

  (三)办理程序

  由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向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 办事处创业基地(示范点)建设规划书;

  2. 创业孵化基地(示范点)与创业“农转居”居民签订的相关协议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费补贴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补贴对象

  “农转居”居民参加非全日制继续教育获得国家认可的国内大专及本科学历。

  (二)补贴标准

  获得非全日制继续教育大专及本科学历的给予全额学费补贴。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办事处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龙华新区“农转居”居民继续教育学费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农转居”居民证明(由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3. 毕业证(须经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验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学费收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 补贴(奖励)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补贴,银行商业贷款贴息,就业岗位补贴奖励,创业就业中介机构补贴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

  从收到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实地考查等工作。审核合格的,加具意见上报新区社会建设局。审核不合格的,给予回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由新区社会建设局核定。

  (二)新区社会建设局审批

  从收到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评估等审批工作。审批合格的,由新区社会建设局将相关资料送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审批不合格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示范点)补贴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新区社会建设局审核

  从收到申请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评估等审核工作。

  (二)公示

  审核合格的,在区级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新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经审核合格和公示无异议的,报新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合格的,由新区社会建设局将相关资料送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费补贴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办事处人才人事服务中心审核

  从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审核合格的,加具意见上报新区组织人事局。审核不合格的,给予回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由新区组织人事局核定。

  (二)新区组织人事局复核

  新区组织人事局从收到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复核合格的,加具意见每季度汇总送新区社会建设局审批;复核不合格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新区社会建设局审批

  新区社会建设局从收到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合格的,由新区社会建设局送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补贴(奖励)资金在新区创业就业类专项资金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补贴(奖励)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新区发展与财政局负责“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资金核算、核拨和使用情况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人获得各项资助和补贴后,须专项用于创业就业,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人非法骗取、恶意申领资金的,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向社会公告。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2005〕第427号)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此前经宝安区审批同意享受原宝安区“农转居”补贴政策期限未满,且符合本办法补贴(奖励)条件的对象或项目,可一次性补发中断期的补贴(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龙华新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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