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地街道富民路绿化景观提升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深龙审通〔2014〕278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4年9月11日至自2015年8月22日,对坪地街道富民路绿化景观提升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坪地街道办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坪地街道富民路,根据深龙发改〔2010〕1084号文件, 计划总投资为525万元。工程主要内容包括:绿化改造工程、市政工程及给排水工程。工程施工经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公开招标,中标施工单位为深圳市绿奥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中标合同价3 839 599.24元。工程建设单位为坪地街道办,设计单位为城市建设研究院深圳分院,监理单位为深圳市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工程于2010年11月开工,2012年3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本工程造价审计在坪地街道办和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送审造价4 231 837.03元,审计审定造价3 733 965.06元(其中建安费3 384 589.06元),核减497 871.97元,核减率11.76%。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至审计时止,坪地街道办收到区财政局拨该工程款项3 100 000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执行了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资料基本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反映了本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497 871.97元。主要原因:
1.工程建安费单价和工程量调整,核减433 674.97元。
2.工程其他费按合同调整,核减*** 197元。
(二)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本工程于2012年3月竣工验收,2014年8月报送审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报送审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497 871.97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的规定,本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造价497 871.97元予以调减,以审计审定造价3 733 965.06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坪地街道办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