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社会保险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深圳市金斯曼贸易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名称:深圳市金斯曼贸易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村社区水库路2号6栋16楼1603
法定代表人:古皓月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欠缴)2011年8月至11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因你单位不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办公,也无法联系单位相关人员,现本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深(福)社限令催告[2013]E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你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欠缴)2011年8月至11月期间社会保险费33884.41元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13年7月1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福)社限令[2013]E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费义务,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决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33884.41元,滞纳金10570.66元(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共计44455.07元(滞纳金计算截至2013年6月28日,实际金额以到帐日为准,请于实际缴款日到福田分局征收科核定)。逾期未履行缴费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稽核员:潘铭红,陈嘉雄,联系电话:0755-8***60951)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