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杰诉珠海市鑫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一案公告
珠海市鑫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裴中学:
本委受理梁振杰诉你方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依法已作出珠斗劳人仲案字[2020]第173号仲裁裁决书。因你方无法联系,也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本委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12月工资3079元。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斗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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