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珠海市斗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将突发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珠海市斗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 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
(10)《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1. 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控制和处置,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造成(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2)工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因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3)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4)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性污染事故。
(5)辐射污染或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
(6)其他可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2)实施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分级响应的应急工作机制。
(3)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采取相对应的措施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
(4)执行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应急指挥系统及职责
2. 1 应急指挥系统
区政府成立斗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海洋和渔业局、区环境保护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及各镇政府、各工业园区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指挥部下设区应急办内,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2. 2 职责
2. 2. 1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及时收集、上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信息,指挥、指导、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2. 2. 2 各成员部门主要职责
各成员部门组建各专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作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机构,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各成员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时同时启动,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环境污染事故险情信息的新闻发布。
市公安局斗门分局:负责交通和运输的管理,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出危险区域,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确认人员伤亡情况。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本单位消防力量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可燃性燃料及化学品污染等引起的火灾进行专业灭火施救;担任现场消防指挥,组织现场有关消防力量实施灭火行动,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危害源,清理火场,参与火灾原因的调查工作;参与现场警戒工作。
区民政局:安排灾民的基本生活,抚恤死难者并协助丧主处理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 确保应急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区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受区政府委托,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对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或委托省级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毒性鉴定。
区交通局:负责优先安排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供辖区内水域最新的环境敏感资源分布图;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水产养殖户,做好预防措施,并协助开展污染清除和监视工作;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参加现场警戒工作;协助组织事故现场周围居民的疏散、撤离。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中的危险化学品原因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力量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进技术评估,提出建议。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保障,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大型吊装机械设备,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实施救援工作。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开展现场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指挥部制定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的时间;指导、协助对事故产生的废弃危废物品进行处置、污染物进行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经济功能管委会):各镇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负责镇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保卫;迅速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的其他人员;负责引导外部增援力量进入现场参与处置工作,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协助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治理被污染的生态环境。
3 信息报送与处理
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对群众举报的突发环境事件,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的,由接报部门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3)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对污染事态进行控制,报告中应明确表述出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及初步预测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等。责任报告单位必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进程等,做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4)实施全天候突发环境事件的12369接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关单位或现场公众要立即向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或拨打12369、110、119;110、119或其它单位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后,要认真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及时转报12369或报应急指挥办公室。应急指挥办公室办公电话:5523402、5131070。
(5)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继续扩大,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把初步认定的情况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市环保局报告;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同时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同时应当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应急指挥部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方式与内容为: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当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4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斗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各成员部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授权负责发布。斗门区属区(县)级负责(Ⅳ级)蓝色预警的发布,由应急指挥部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以属地为主的原则,斗门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斗门区属区(县)级负责Ⅳ级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处置时,组织本地区力量给予配合支持。
5.2 应急响应程序
Ⅳ级响应时, 斗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斗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成员部门及单位启动各类专业应急预案,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应急。要尽快弄清污染事故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经综合情况后及时向指挥部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迅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与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市应急指挥部。
(1)封锁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危险区域,开辟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控制污染源。根据发生事故的技术特点和事故类别,采取特定的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污染危害的扩大,消除污染危害并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根据污染事件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展开必要的环境监测等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必要时,应果断迅速地划定污染危害的范围或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
(5)清理事件现场,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件对人体、空气、水体、土壤、动植物所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事件后处理,防止污染危害的蔓延。
(6)对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做好安抚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3 指挥和协调
5.3.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成员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成员部门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应急状态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安监、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3.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区府及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4 应急监测
各成员部门相关专业应急监测小组负责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5 安全防护
5.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5.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6 应急终止
5.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应急指挥部批准;
(2)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成员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6.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指挥部指导区环保局、其他相关成员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成员部门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0日内上报区政府备案,并抄送市环保局。
(3)根据实践经验,有关成员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各成员部门根据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6.2 装备保障
各成员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3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区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应急指挥系统及各成员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全体成员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联络方式向公众公布,并实施全天候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12369接警,随时准备接受任务,在突发环境事件来临时迅速就位投入应急工作;当应急工作岗位有所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应急工作的落实。
6.4 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充分掌握各类突发性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辖区内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6.6 宣传、培训与演练
6.6.1 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6.2 各成员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6.3 区环境保护局以及各成员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7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区、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2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摘自《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制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政府印发实施。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区环境保护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级以上政府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规定程序批准为烈士。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