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南山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关于开展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2]7号)的做法,结合本区实际,开展南山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要求
(一)凡纳入本区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均应办理合同备案(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和商场供货等项目除外)。
(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不得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它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备案后的合同为准。合同主要内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到区采购招标中心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提供区财政局审批的变更报告书。
(三)合同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签订合同主体合法;
2、合同内容与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等相符;
3、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区财政局、区会计核算管理中心不予以支付款项。
二、备案程序
(一)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携带合同备案的相关材料到区采购招标中心备案。如有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采购人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到区采购招标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区采购招标中心组织招标的项目,应提供采购合同副本四份、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一份;
2、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应提供招标文件一份(加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公章)、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副本一份、采购合同副本四份、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一份;
3、采购合同已经双方盖章,多页合同已盖骑缝章;
4、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同时提供经区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报告书;
5、如超过合同备案规定期限的,受理时需提交情况说明书。
(二)区采购招标中心应当自收到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一般采购项目五个工作日、特殊或复杂采购项目七个工作日内对合同进行备案核准,并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三)核准通过的,区采购招标中心在采购合同副本及中标(成交)通知书上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并留存一份采购合同副本。核准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采购人不符之处,并要求采购人修改。
(四)采购人凭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为简化程序,无需由区采购招标中心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的预选采购项目,包括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商场供货等,采购人可凭《供货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监督管理
(一)区财政局将会同区采购招标中心定期对采购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执行情况联合监督检查,对采购人在合同审核、合同备案和项目验收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公示通报并予以处罚。
(二)区采购招标中心对采购人或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送审、备案严重超期的,将予以公示通报。
四、其他事项
凡2013年1月1日后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项目均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合同备案工作。联系电话:26560143(区财政局),26662655(区采购招标中心),26542039(区会计核算中心)。
特此通知。
南山区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