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贵阳市国资委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014727
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筑国资通〔2017〕195号
贵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贵阳市国资委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国有资产运营中心:
《贵阳市国资委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试行)》已经2017年第17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2日
贵阳市国资委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保障国资监管工作规范、高效运行,根据***、***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及贵阳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市国资委根据国资监管工作需要,聘请的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包括特聘专家和受聘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按照《贵阳市国资委机关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法律顾问聘期一年,期满可续聘。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国资委可以临时聘请法律顾问之外的专家或者律师,协助处理特殊专业领域有关事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要忠于法律和事实,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从合法合理的角度充分评估法律后果和社会效应,着力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 市国资委政策研究和法规处(法律顾问室)作为市国资委法律顾问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和安排法律顾问服务及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聘请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国资委年度部门预算,由财政经费予以保障。
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临时聘请的专家或律师的费用参照执行。
第七条 法律顾问主要职责:
(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制订过程中涉及国资监管方面的内容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市国资委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意见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三)对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重大投资项目、国企改制、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服务;
(五)为市国资委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洽谈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六)参与市国资委研究的重要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提供谈判所需的有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
(七)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市国资委业务工作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八)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的研究、论证、代理;
(九)参与市国资委重大、疑难涉法信访问题的接待和协助办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提供与国资监管工作有关的法律信息;
(十一)协助市国资委对委机关、监事会、所属单位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培训;
(十二)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政府法律事务实践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熟悉政府机关工作规则,熟悉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国资国企工作情况,具有较强的分析处理涉及国资国企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法学专家应当未受过所在单位的行政处分,律师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市国资委与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聘用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论证等服务应当形成书面法律意见,送达市国资委政策研究和法规处。
书面法律意见应当做到合法、准确、客观、全面,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为重大项目、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服务时,应当按要求参与前期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应当按要求在记录其法律意见的相关会议记录、文件材料上签名。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市国资委及有关企业相关会议,参与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独立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获取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承办的法律事项需要调查、取证时,由市国资委出面协调相关部门、企业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政府工作秘密、相关企业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市国资委法律顾问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与市国资委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与市国资委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顾问因上述行为对市国资委及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聘用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市国资委法律顾问的,应主动辞去法律顾问职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履行职责不适当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承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完成后,须送一份完整的材料到市国资委政策研究和法规处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对履职情况,在年终时应作书面总结,报送市国资委政策研究和法规处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