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深圳市罗湖区垃圾清运管理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罗湖区辖区垃圾清运管理,鼓励无公害垃圾清运模式改革,提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罗湖区政府于2008年印发了《深圳市罗湖区垃圾清运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随着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深入开展,《办法》已不再适应现有工作的开展,现就废止该文件说明如下:
一、废止《办法》的理由
近年来,随着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逐步深入的开展,特别是在《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后,市、区、街对生活垃圾清运管理的职能和分工也发生了变化。罗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收取垃圾清运服务费的职责也在区财政局的核准下取消了,机运队的监督管理职责也按照2019年我区环卫作业外包服务项目采购主体变更,由各街道办负责。《办法》中有关垃圾清运服务费收取、垃圾清运费的支付、监管职责等章节规定的内容及执行主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与现行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以此为依据无法对我区垃圾清运进行管理。
二、废止《办法》后相关垃圾清运工作衔接
2012年6月23日,《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下称“餐厨管理办法”)正式印发,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根据《餐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我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市政府通过招标、招募、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发放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许可证。2020年7月3日,《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印发,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2020年9月1日起,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与从事生活垃圾运输的单位签订运输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价格、分类运输要求以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事项。前述法规作为区政府开展垃圾清运及垃圾清运监管工作的依据。
罗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