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将促进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近日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制度发展的趋势。
“从当前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来看,社区刑罚制度已被各国广泛使用。英国达到55%,美国、法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达到70%。以美国为例,法院对违法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判以“缓刑”。全美约有犯罪分子***0万人,其中社区矫正人员约有440万人,真正“蹲监狱”的约200万人。这些比例占到70%的社会矫正人员,主要采取社会服务、家中监禁、电子监控等非监禁刑进行矫正。这样做既减少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又减少了严重犯罪分子与其他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尚未广泛采用。但我国法律规定: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等5种情况可以用社会矫正的方式执行。这就表明,我国的罪犯改造主要使用的是监禁刑。这就造成监狱在押人员人满为患,监狱环境“交叉感染”,且刑满释放人员因长期监禁,回到社会适应能力差,就业困难,社会歧视明显,重新犯罪多。“(1)
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更符合社会主义刑法“治病救人”的改造理念。由此可以看出,社区矫正不仅是刑法执行制度的改革,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有效良方,实行社区矫正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探索建设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是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的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的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进行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工作。近年来,有些地方已经开始这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我们应该继续努力,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完善化,促进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
注(1):摘自刘佑生《社区矫正------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检察日报》200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