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战略性主导产业和战略性发展平台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各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战略性主导产业和战略性发展平台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广州市白云区战略性主导产业和战略性
发展平台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市“三个重大突破”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区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和战略性发展平台建设,区政府决定设立战略性主导产业和战略性发展平台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参照《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2012年起,连续五年,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集中用于支持我区战略性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和战略性发展平台重大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战略性主导产业,主要包括商贸会展、现代物流、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健康、节能与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领域。战略性发展平台,主要包括白云新城商贸文化功能区、空港经济区、广州国际健康产业城3个市级平台,以及广州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基地、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白云创意产业集聚区、白云空港特色农业综合开发试验示范区4个区级平台。上述产业领域和发展平台可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决定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支持战略性主导产业和战略性发展平台重大项目周边道路、供电、给排水、供气、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我区获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重大项目进行资金配套支持。
(三)战略性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和战略性发展平台重大项目的策划、重要课题研究等前期经费支出。
(四)经区委、区政府确定扶持的促进战略性主导产业和战略性发展平台建设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项目承担单位,且必须是在白云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能力和条件。
(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用银行贷款贴息和无偿补助两种方式。
(一)银行贷款贴息方式:以项目承担单位向银行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额度贴息。
(二)无偿补助方式:
1.对获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重大项目,按照市相关要求给予适当配套。
2.对重大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
3.对重大项目前期经费支出,按支出实际金额给予一定额度补助。
4.经区委、区政府确定扶持的重大项目,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扶持额度给予补助。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同时又符合区其他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重大项目,以不重复并从高享受为原则予以扶持。
第八条 成立由区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建设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市规划局白云分局、区科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农林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广州民营科技园、区空港办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区战略性主导产业和战略性发展平台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联合组成,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重大决策,统筹开展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中,区发改局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关专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每年1月初,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公布本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二)每年2月底前,区经贸局、区建设局、区科信局、区农林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广州民营科技园、区空港办等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和职能分工,分别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拟定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在统筹考虑、突出重点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定。
(四)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区经贸局、区建设局、区科信局、区农林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广州民营科技园、区空港办等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对口本单位推荐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
(二)由区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1.使用银行贷款贴息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项目主管部门加具初审意见的资金划拨申请,附上项目建设证明材料,与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合同,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凭证等。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
2.使用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项目主管部门加具初审意见的资金划拨申请,附上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相关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
3.区委、区政府确定扶持项目的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严禁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内容和标准,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总结上一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并专题报告区政府。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在3个月内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三)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发生项目实施单位更改、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等重大变更,以及因故中止、终止、撤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审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项目变更或中止、终止、撤销文件。中止、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将专项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区财政局。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五)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收回专项资金或取消其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2.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5.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6.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仍未通过验收的。
7.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专项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各工委、办,区政协各委、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区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