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1]167号
2001年11月30日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网建设的
实 施 意 见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我市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目前防空警报网的建设已完成了实地勘察、图上布点和器材选型等工作,即将组织安装调试。为确保防空警报网建设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防空警报网所需的无线电频率由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予以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干扰防空警报专用频率,不得使用与防空警报相混同的音响信号。
二、供电部门要保障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并在安装、迁移防空警报设施时予以必要的协助。
三、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通信天线、警报器、敷设线缆、控制箱等)时,需占用的场地、位置和空间及外接电源等,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要无偿提供便利,配合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四、通信、广播、电视部门要无偿为设在所属机房内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专用设备提供工作条件,并负责维护管理,保障战时优先传递及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和平时防空警报试鸣。
五、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与市人防办签订《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书》,严格按责任书中的要求落实有关制度,保证防空警报机、线设备保持良好的运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