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意义
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2018年11月,***、***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并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作出部署。为贯彻落实《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1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明确了“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确保如期移交、规范使用”等3项工作任务和“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督导评估”等3项工作措施。5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对国办发〔2019〕3号文提到的3项工作任务和3项工作措施进行细化。在此背景下,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9〕146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我市《工作方案》分为“工作任务、工作举措、组织实施”三部分内容,其中,工作任务包括“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确保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确保配套幼儿园规范使用”等4项任务;工作举措包括“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监督评估”等3项举措;组织实施包括“建立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强化治理保障”等3项内容。
三、回应关切
(一)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粤办函〔2019〕124号文提出“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需要移交”。我市《工作方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均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移交,由各区政府(管委会)通过现状评估补偿地上建筑物等的方式进行移交。”对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工作方案》规定:“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应按协议移交”;“未签订移交协议的,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回收,如确定回收的,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现状评估进行回收;如确定不回收的,各区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有步骤地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是不是所有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都应当回收?
不是,只有符合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才应当回收:一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二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三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但未签订移交协议的,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回收的配套幼儿园;四是开发商违规将未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
(三)回收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谁来主办?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在确保本区公办园比例稳定在30%、公办园在园幼儿数占比50%以上之后,区教育行政部门也可通过公开招投标,引进有一定办园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但坚决不能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四)回收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服务范围如何划定?
粤办函〔2019〕124号文提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对配套幼儿园的服务人群进行了优化,《工作方案》明确“此次移交和回收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尽量考虑规划设定服务范围内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