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评审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注1)等级证书评审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16日)
深技监〔1997〕5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评审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标准》、……(注2已废止内容),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维修企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维修市场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供维修服务的企业,可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市维修行业管理机构申领《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注3)。
第二章 评 审
第三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协调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评审工作,并委托深圳市认证与维修质量监督所(注4)承担日常评审工作,包括:
(一)受理、审核维修企业的申请;
(二)组织对维修企业的申请进行现场评审;
(三)负责《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发放、复审(注5)、晋级、降级以及收回证书等工作。
第四条 维修企业申领《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维修业务项目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维修场所;
(二)具有与维修业务项目及其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技术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市、区劳动管理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上岗资格证书;
(三)具有保证维修服务质量的内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作业场地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和城管的规定要求。
申请晋级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必须有良好的服务记录,并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没有被处罚记录。
第五条 技术等级现场评审至少须有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一起参加评审。评审员任职资格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认可(注6)。
第六条 《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的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标准》。
第七条 (此条废止)(注7)。
第三章 复审和晋级
第八条 《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有效期一年,到期实行复审制度,获得《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在证书到期前一个月申请复审,市认证与维修质量监督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换发新一年《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降低《技术等级证书》的等级或收回《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注8)。
获较低级《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企业,自获得《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之日起满一年的,可申请晋级,市认证与维修质量监督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维修企业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标准
序号 | 评审内容 | 要求 |
1 | 企业管理(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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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守法经营(5分) |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政措施。 |
1.2 | 内部组织机构(5分) | 机构和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运行有效。 |
1.3 | 管理制度(15分)(此项必须达到9分才能获得资格证书) | 1.使用规范的维修合同,明示对顾客的质量承诺条款。(3分) |
2.明示维修服务项目和明码实价的收费标准。(3分) | ||
3.落实保证维修产品质量的检验制度。(3分) | ||
4.有保证使用合格零配件的措施。(3分) | ||
5.规定合理的保修期,有维修后的服务制度。(3分) | ||
2 | 维修工作及服务质量(30分) | 此项必须达到21分才能获得资格证书 |
2.1 | 维修工作(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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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维修情况记录(3分) | 有维修过程的原始记录:包括维修品的进店检查情况,出店检验结果及维修过程主要内容的记录。 |
2.1.2 | 维修质量和返修 (8分) | 保证维修后产品能正常使用,安全性能符合要求,有便于查询的返修情况记录。 |
2.1.3 | 其他制度执行(4分) | 能较好的执行各项制度和履行服务承诺。 |
2.2 | 投诉及处理(15分) | 1.有处理投诉的制度和方法。公布投诉电话。(3分) |
2.有处理投诉情况的真实记录。(4分) | ||
3.能妥善处理顾客投诉。(8分) | ||
3 | 人员素质(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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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维修人员(4分) | 应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辅助工也应具备基本的专业常识和较规范的操作技能。 |
3.2 | 技术人员配备 (7—10分) | 1.工程师(技师)1人,助工(高级技工)2人,技术员(中级技工)3人以上。(10分) |
2.助工(高级技工)1人,技术员(中级技工)2人以上。(7分) | ||
3.技术员(中级技工)1人,初级技工1人以上。 (5分) | ||
3.3 | 人员培训(4分) | 有维修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并付诸实现,以及相应的培训记录。 |
序号 | 评审内容 | 要求 |
4 | 仪器设备(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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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设备情况(10分) | 应配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
4.2 | 检定情况(4分) | 计量器具应有周期检定和检定合格证书。 |
4.3 | 设备状况(4分) | 在用设备状态良好。 |
5 | 环境条件(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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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维修场所条件(2分) | 维修场所内的采光、湿度应满足技术条件。 |
5.2 | 污染和干扰因素的控制(2分) | 维修场所周围环境污染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三废”处理应符合环保规定的要求。 |
5.3 | 工作场所的布局 (4分) | 1.维修场所的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既方便又安全。 (2分) |
2.维修场所的设施和布置符合相应安全规范要求,整齐美观。(2分) | ||
5.4 | 环境卫生(1分) | 维修场所内保持清洁,不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
附:技术等级标准:一级:91-100分;二级:81-90分;三级:71-80分。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产品管理目录(第一批,略)
(废止内容)
注1 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修订,根据修订后《办法》第十三条,“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已修订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故在此进行相应修改,删除“资格”二字,以下均作此修改。
注2 此处原文为:《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产品管理目录》。
注3 此条原文为:第二条 凡从事列入《维修产品管理目录》的产品维修的维修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满一年后,应申领《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未列入《维修产品管理目录》的,也可按上述规定申领《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
注4 原委托单位为“深圳市维修行业技术管理所”,根据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质量保证中心(市服务行业技术管理所)转企后职能划转的批复》(深编〔2006〕第121号),其职能现由“深圳市认证与维修质量监督所承担”,以下均做此修改。
注5 此处原文为:“年审”,因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已取消年审制度,故改为“复审”,以下均作此修改。
注6 此条原文为:第五条 技术等级现场评审至少须有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参加,申请一级《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的维修企业评审时,至少要有一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审员参加;申请二级《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维修企业评审时,至少要有一名具备中级技术职称的评审员参加;申请三级《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的维修企业评审时,至少要有一名具备初级技术职称的评审员参加。
注7 此条原文为:第七条 维修企业申领《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应提出明确的等级申请。
注8 此条原文为:第八条 《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实行年审制度,获得《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审,市维修技术管理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年审工作;年审合格的,在《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降低《资格等级证书》的等级或收回《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