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渠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为贯彻***、***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我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42号)、《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关于达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我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捕,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
(一)长江流域渠县境内巴河岩原鲤华鲮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
(二)渠县境内其他所有天然水域。
二、禁渔时间
禁渔范围内除遵守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全面禁渔时 间规定和禁止生产性捕捞外,所有禁渔范围水域自2021年1 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渔,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渠县人民政府宣布在此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渔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渔业资源人工放流活 动,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
四、执法监督管理
在禁渔范围和时间内违法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处理。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县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等活动。禁止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禁止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禁止采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捕捞,禁止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禁止销售禁用渔具和发布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广告。
娱乐性垂钓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装置、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方式进行捕捞,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禁娱乐性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或者向当地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渠县农业农村局:0818-7322877,渠县公安局:110,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五、其它事项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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