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提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我区定于2018年8—10月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现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培训机构按照要求,按时提交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16日
(承办处室:就业促进处,联系电话:82116839)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估工作方案
为提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我区定于2018年8—10月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估工作。为有效推进工作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评估,确认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等级,进一步促进其规范办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
二、组织机构
(一)本次评估活动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统筹协调、汇总各区评估情况并公布。我区具体评估工作由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就业促进处负责,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实训中心”)协助。
(二)评审专家组由广州市职业培训评审专家成员组成。
三、评估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各培训机构按照评估相关要求提交真实可靠的评估材料。根据专家组评审、行政部门核定、社会公布的评估原则开展办学水平评估工作,促进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四、评估对象及标准
(一)评估对象
办学水平评估对象为2018年1月1日前由市、区人社局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评估标准
1.总分在60分以上,办学水平评估成绩为合格;
2.总分低于60分以下或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评估成绩为不合格。
五、评估内容及步骤
(一)申报阶段
培训机构提交资料的时间为9月20日前。培训机构应按照评定标准,将所需的资料装订整齐并统一使用A4纸幅面和纸质的档案袋封装,档案袋张贴报送材料目录单,加盖单位印章后报送到区人社局就业促进处(黄埔区水西路12号218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
区人社局于10月中旬组织评审专家对培训机构的资料和现场审核,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到市人社局。
(三)公布阶段
对经评定的办学水平评估结果,由区人社局下发通报,并通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经费保障
评审专家评审酬金等费用由区人社局按有关规定支付。
七、其他事项
(一)办学水平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属于办学水平评估对象范围内,但无故不参加评估的培训机构不得继续从事培训活动,并视情况依法处置。
(三)《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估报告书》和《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估考核表》(各一式三份),由市、区人社局和培训机构各保存一份。
***:1.报送材料目录
2.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估报告书
3.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估考核表
4.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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