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赤岗北路与艺洲路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市赤岗北路与艺洲路地段(广州美术馆地块)工程项目范围内(以房屋征收公告公布的范围为准)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在征收补偿。
二、签约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三、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一)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择安置房的原则进行补偿安置。
(二)选择回迁安置房作产权调换的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内面积1:1.1以内的原则调换,公摊面积互不补差价(已包含征收奖励)。
(三)选择异地安置房屋(本方案公布的其他房源)作产权调换的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内面积1:1.2以内的原则调换,公摊面积互不补差价(已包含征收奖励)。
(四)如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也可以选择按套内面积的5%计算)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按照综合价7000元/平方米支付房价款给征收人;超出上述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支付房价款给征收人。
(五)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也可以选择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五、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六、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按以下补偿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可以选择按房屋评估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一)在征收范围选取不同结构、用途、楼层类别的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如下:
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
框架结构(A)房屋:230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B)房屋:220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C、D)房屋:21000元/平方米;
(二)商业房屋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业)
在征收范围选取不同结构、用途、楼层类别的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如下:
马路面首层:80000元/平方米
内街首层:40000元/平方米;
二层:按首层的50%计算;
三层及以上:按首层的40%计算。
(三)办公房屋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办公)按21000元/平方米。
七、“住改商”、“办改商”、“厂改商”房屋补偿标准
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办改商”、“厂改商”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用途进行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但不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经营的,按商业用途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及搬迁时限奖励的60%给予补偿。
(二)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经营的,按商业用途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及搬迁时限奖励的50%给予补偿。
按上述第(一)、(二)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标准低于按照本方案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补偿标准(即货币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记载用途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总额。
八、征收房屋补助费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商业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1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或按市场评估价评估补偿(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给予自主经营的产权人或承租经营的使用人)。
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10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或按市场评估价货币补偿(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给予自主经营的产权人或承租经营的使用人)。
被征收人也可选择以被征收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被征收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
(二)购房中介费用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补偿总额(含房屋评估价值或第四条的房屋补偿标准)的3%作为购房中介费用补助。
(三)临迁过渡方式
1、货币补助形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按照被征收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征收人按住宅房屋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商业房屋按评估价格为标准发放临迁费,从被征收人搬出原址房屋之日起计至征收人发出《安置房屋入住通知书》之日止。
2、选择临迁过渡房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也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选择其他安置房源作临迁过渡房,过渡期间只需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等费用即可,至征收人发出《安置房屋入住通知书》之日止。在临迁过渡期间,被征收人有权选择用临迁过渡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放弃回迁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重新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每月5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每月200元/平方米(仅为参考价,最后以评估价格为准);
其他非住宅房屋:每月100元/平方米。
4、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给予发放临迁费。
九、奖励和补助
(一)征收奖励
为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产权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二)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1000元/平方米;
办公用房:10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政府公告的签约期限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十、其他补偿标准
(一)对于无产权资料的历史用房等建筑补偿标准
在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无产权资料房屋,经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参照有产权房屋给予补偿。
在1987年1月1日起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无产权资料房屋,经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按有产权房屋补偿总额的60%给予补偿。
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无产权资料房屋,经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按有产权房屋补偿总额的50%给予补偿。
对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15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14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200元/平方米。
构筑物、简易结构的补偿标准:
简易结构(有墙体):2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无墙体构筑物):100元/平方米;
直管房租户自搭的阁楼:200元/平方米;
围墙:200元/平方米(按墙体面积计算);
(二)华侨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属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用侨汇购买的华侨房屋,住宅用途的房屋在征收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5%;非住宅用途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10%给予货币补偿。
(三) 直管房补偿标准
直管房的产权补偿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产权处批复意见补偿。
住宅直管房合法承租户弃租的,可按照房屋的指导价和征收奖励、搬迁奖励总额的30%给予弃租补偿。
(四)天井、余地等其他补偿
房屋产权证内标明有天井或余地,以及本方案未列明的其他特殊建构筑物的,以评估价格作为补偿依据。
十一、征收房屋搬迁费用标准
(一)房屋搬迁费
住宅房屋搬迁费:1000元/户;
非住宅房屋搬迁费(含住改商户):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2000元/户;
5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内的6000元/户;
200平方米以上的10000元/户;
(二)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用
电话补偿费:200元/户;
有线电视补偿费:150元/户;
宽带网络迁移补偿费:200元/线;
管道煤气(天然气)补偿费:3000元/户;
空调移装费:500元/台。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需过渡临迁的,上述费用按双程计算。
十二、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助困措施
被征收人属于住房困难户,即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产权的套内面积小于40平方米,且被征收房屋现为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唯一的自住房的,按40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但被征收人不得通过分户析产、交易、赠与、继承等方式适用上述助困措施。(货币补偿及其他补偿均适用此规定。)
(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住公房或廉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向住房保障部门反映给予优先安排。
(三)征收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如征收期内未能解决纠纷或办理合法继承手续的,由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证据保全,补偿方式采取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四)征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均同意征收但两者之间房屋补偿费的问题分配未达成协议,由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证据保全、货币补偿费和补偿安置房屋的提存公证。
(五) 被拆迁人不受现行房屋限购政策的影响。
十三、本方案所述住宅的“户”以户口簿计,直管房租户以租簿计;非住宅的“户”以营业执照计,营业场所内部有多个独立经营者的,按每个独立经营者为1户计算。
十四、本征收补偿方案由广州市海珠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五、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房屋征收部门地址:东晓路56号 现场办公室地址:珠江帝景悦涛轩AB座商业街二楼
联系电话:84025429 联系电话:189****3183
联系人:邓子铭 联系人:邱女士
广州市海珠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