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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4日发表  

穗财农〔2014〕38号

  广州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内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根据我市市内农村扶贫标准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以及扶贫开发重点帮扶镇。

  第三条 扶贫专项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落实“规划到户、责任到人”规定的资金(以下简称“双到”资金)、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资金、山区镇教育医疗专项扶贫资金、贫困地区镇村市政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四条 “双到”资金由镇(街)级扶贫主管部门、贫困村村民委员会以及贫困村对口帮扶单位(以下简称“三方”)共同管理。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资金的预算与分配、使用与拨付、管理与监督等事项,按照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财建〔2013〕149号)执行。山区镇教育医疗专项扶贫、贫困地区镇村市政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由市扶贫办牵头会市教育局、市卫生局以及有关区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市级财政落实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一轮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办〔2013〕15号)精神,2013~2016年,根据上年度地方财政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1%安排市本级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并纳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双到”资金原则上按市认定的贫困村总数×50 万元/村的标准在扶贫专项资金中安排,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按扶贫专项资金30%的比例统筹。

  第六条 扶贫专项资金坚持围绕扶贫工作目标,采用规划分配、据实分配和据效分配等方式分配资金:规划分配是指严格按照项目立项和建设计划,统筹管理,分年度安排项目资金;据实分配是指依据确定的扶贫投入范围和标准,测算扶贫对象和扶贫项目需求安排资金;据效分配是依据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实施效果等安排资金。

  第七条 “双到”资金由市扶贫办会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农村扶贫“双到”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后,在每年 3 月 31日前,报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山区镇教育医疗扶贫投入资金、贫困地区镇村市政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市扶贫办会市教育局、市卫生局以及有关区确定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后,在每年3月31日前,联合市财政局共同报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扶贫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二)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扶贫专项资金及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六)中央、省及市规定的其他市内农村扶贫任务。第九条 “双到”资金主要用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推动其适应市场、转型升级;提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水平;资助贫困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与开展种植、养殖等农业项目,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对户的救济和救助以及资助贫困户子女就学等。

  各区可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双到”资金统筹用于扶贫产业园等扶贫项目建设。

  第十条 扶贫专项资金使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的原则,与北部山区镇建设项目资金整合,着力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

  第十一条 由扶贫专项资金全额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应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十二条 安排用于市扶贫办及其派驻工作队的农村扶贫工作经费,由市扶贫办按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规定,提出经费使用计划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审核下达。各有关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市本级扶贫专项资金中提取任何工作经费。扶贫专项资金安排的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交流培训以及临设机构日常办公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扶贫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镇级市政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纳入区扶贫项目库管理。相关项目经区扶贫办按照前期工作审批程序,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后,呈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下达,并同时报送市扶贫办存档备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镇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项目可行性论证组织管理工作,涉及国土、水利、环保、城建等相关部门职能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申报意见。

  (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在村完成民主管理程序后,“三方”共同确认后予以立项,并纳入区扶贫项目库(标注:扶贫“双到”公益事业类项目),由区扶贫办***监管。

  (三)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议事及公示程序后,由“三方”共同确认后予以立项,并纳入区扶贫项目库(标注:扶贫“双到”经济发展类项目)由区扶贫办***监管。

  (四)对贫困户的直接补助事项,经村委会决议通过且按规定公示无异议的,由贫困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款申请,并经贫困村对口帮扶单位及镇(街)扶贫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由区财政局或镇(街)财政所拨付下达。

  (五)扶贫企业等其他主体申报的项目,参照农业项目管理有关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区财政局在收到市本级财政下达的扶贫专项资金文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指标下达或拨付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属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以及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由市或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

  (二)属于村集体经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等按项目管理的,应纳入区扶贫项目库管理,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或镇(街)财政所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三)属于对贫困户的直接补助范围,且按规定公示无异议的,原则上应由区财政局或镇(街)财政所按农民“一卡通”账户体系直接拨付到户;

  (四)对需下达至村使用的扶贫专项资金,可由区财政局或镇(街)财政所按规定拨付到贫困村三方共管账户,支出由“三方”共同审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扶贫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拟定扶贫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市扶贫办负责牵头制定扶贫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并联合市财政局报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每年 2 月底前,将上年度扶贫专项资金预算总体执行情况和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扶贫办、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等部门(机构)负责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抽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预算执行偏慢的区或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调研并采取约谈或通报等督办措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

  (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对口帮扶单位牵头贫困村及所在镇(街)扶贫办,共同研究制定“双到”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对贫困户的补助,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等。负责对下达到村使用管理的各级财政扶贫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建立健全三方共同管理的支出审批制度,并监督贫困村三方共管专户(专账)的设立和变更等事项;

  (五)各区财政局负责对扶贫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协调同级扶贫主管部门加强对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联合同级扶贫主管部门,在每年 1 月(7 月)31 日前,对上(本)年度下达的扶贫专项资金,填报《广州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见***),连同上(本)年度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并抄送市扶贫办;

  (六)各区扶贫开发办负责建立健全本级扶贫项目库,完善本级扶贫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对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入库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按规定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七)镇(街)政府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检查和管理工作,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部门;镇(街)财政部门对下达到镇(街)的扶

  贫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管理并及时拨付;镇(街)扶贫部门应与贫困村及其对口帮扶单位,共同做好“双到”资金的“三方”共管工作。

  第十六条 扶贫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到项目:

  (一)市政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区人民政府审批制,并由区扶贫办纳入本级项目库管理,同时报送市扶贫办存档备查;

  (二)“双到”资金安排项目,由镇(街)级扶贫主管部门、贫困村以及贫困村对口帮扶单位三方共同确认并立项,并报送区扶贫办存档备查;

  (三)市本级财政鼓励并支持各区结合地方实际,对不具备经济发展条件的贫困村,合理整合“双到”资金及其他来源的扶贫资金,积极创新并推动贫困村形成组团式异地发展模式。具体资金及项目管理细则由区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并同时报送市扶贫办。

  第十七条 贫困村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本年度扶贫“双到”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或村委会等公共场所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增强扶贫“双到”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区应加强对扶贫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下一轮安排及使用扶贫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参照财政部《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以及国家扶贫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扶贫、建设、教育、卫生、农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对在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扶贫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慈善会和“慈善日”募集的慈善资金中,需纳入市本级扶贫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16 年12月31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于2011年5月印发的《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农〔2011〕58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财政局文件

  广州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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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00:07:14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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