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建设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人工单价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引导建筑市场合理确定人工价格。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揭府〔2013〕16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粤建价函〔2007〕27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粤建价函〔2007〕402号)的精神,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调研测算,现就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含机上人工,下同)工资单价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从,我市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工程人工工资综合单价调整为66元/工日(单独承包装饰工程项目的,其人工动态工资单价上浮15%)。
二、以后,在编审工程概算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市场确定,但不得低于揭阳市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考合同开工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发承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四、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发承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五、以前已竣工或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