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珙县2021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过渡期续保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珙县2021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过渡期续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银保监局关于推动生猪保险工作促进生猪稳定保供的通知》(川财金〔2020〕6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7〕12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调整农业保险部分保费补贴品种保险费率的通知》(川财金〔2017〕116号)、《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珙县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九条措施的通知》(珙府办函〔2020〕5号)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稳定和促进农民增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文件起草的目的
承保机构谋划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承保理赔情况公示和对农保员、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具体承办投保、理赔等保险业务办理;建立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加强投保管理,严格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对理赔程序、理赔标准和承保情况依法依规及时公开。组织做好理赔服务工作,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简化理赔流程、缩短理赔周期。将理赔款项直接支付到农户银行账户,切实维护农户合法利益。加强与农险办和各乡镇、各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与上级保险经办机构汇报沟通工作中的问题。按时向农险办报送工作报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县保险品种业务的开展。
三、需要达到的结果
一是加强保费收取的规范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涉农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应交的保费。凡由乡镇人民政府、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负责向农户个人收取并代交保费的,必须向投保农户发放保险凭证,并明确实际投保数量。二是加强理赔支出的合规性管理。承办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分清责任,确保理赔标准统一、程序公开、操作透明,健全赔款公示制度,不得采取保费返还、比例分配等形式损害农民利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报告理赔情况,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赔付资金,优化操作流程。三是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的财务监管。加强对保险补贴资金、理赔支出和经费开支的监管,确保补贴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险机构按季向县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