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字〔2019〕112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字〔2019〕112号
当事人:珙县宏宇干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6MA6BKBDP47
住所:珙县孝儿镇中心街45号
经营者:吴开雨
联系地址:珙县恒丰乡五林村2组33号
2019年5月21日,受本局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珙县孝儿镇中心街45号的珙县宏宇干鲜店在售的散装干黄花进行监督抽检;2019年7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190***********7C),检测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不符合标准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出具了珙市监检结字〔2019〕17号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该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黄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该案于2019年7月18日经申请并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批次散装干黄花是2019年1月15日在宜宾的一家经销商郑友琼处购进的,共购进10斤,购进价为22元/斤,售价40元/斤,有购进票据。截止2019年7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测报告时,该批次干黄花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当事人获利400元,货值金额400元。当事人对认定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无异议。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珙县宏宇干鲜店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经营的主体资质;
2、负责人吴开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真实身份;
3、2019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吴开雨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珙县宏宇干鲜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黄花的事实;
4、2019年7月8日本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珙县宏宇干鲜店已销售完毕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黄花的事实;
5、抽样记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1份,证明本局对珙县宏宇干鲜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黄花抽检的事实;
6、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本局向珙县宏宇干鲜店送达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黄花的检测报告的事实;
7、购进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珙县宏宇干鲜店购进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黄花的事实。
本局于2019年7月23日依法向珙县宏宇干鲜店送达了《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珙市监罚告[2019]11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黄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黄花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任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珙县县级非税收入户),账号:2314***********5719;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宜宾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488***********6;四川省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州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6279***********37;邮政储蓄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1002***********001;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01****100241)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7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