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通知精神:个人申请0.1公顷以下商品林及15立方米蓄积以下的林木采伐,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规定,我局2019年10月30日《关于委托或下放乡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珙林竹函〔2019〕89号)文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发放一次性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含5立方米)商品林木采伐许可证,调整为审核发放一次性采伐蓄积15立方米以下(含15立方米)商品林木采伐许可证。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由林农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并出具采伐承诺书、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即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个人承诺主要内容是按时按质更新、不超量不越界采伐等。
珙县林业和竹业局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