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红桥河(长宁县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红桥河(长宁县段)河道管理范围,加强红桥河(长宁县段)河道管理保护,保障红桥河(长宁县段)河道工程安全、行洪安全、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已完成红桥河(长宁县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红桥河(长宁县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河段为:红桥河(长宁县段)(长宁县段)上游起点位于龙头镇两江寺村,左岸起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04°58′25″、北纬28°26′20″,右岸起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04°57′39″、北纬28°26′40″,下游终点位于竹海镇永江村,终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04°56′15″、北纬28°26′45″。划界河道长度为4.37km,左岸河道管理线长度4.45km,右岸河道管理线长度3.17km。
二、管理范围划定原则
(一)红桥河(长宁县段)河道管理范围防洪标准划定为: 甄子湾水电站库区采用20年一遇,其余河段采用10年一遇。
(二)有堤防且已达到防洪标准的河道,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根据堤防等级以护堤地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
(三)有堤防但未达到防洪标准的河道,可按照达标断面确定堤脚线,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根据堤防等级以护堤地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
(四)有规划且规划已批复但未实施的无堤防河道,按规划设计堤防确定堤脚线,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根据堤防等级以护堤地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
(五)无规划的天然河道,按外缘控制线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其中,对于河岸线高程低于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的无堤防河道,则以河岸线向外一定距离(根据实际情况在0.5m~8m范围取用)确定管理范围。
三、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经现场勘测,按照《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操作指南》,结合红桥河(长宁县段)河道实际岸线状况等综合因素,经专家评审及公示,现已完成红桥河(长宁县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在红桥河(长宁县段)河道管理岸线设置了界桩、界牌、公示牌,明确管理范围,县水利局具体提供有关节点坐标实名查阅服务。
四、河道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土等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河道主管机关为长宁县水利局。
对违反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长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