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已做调整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23日发表
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已做调整
按照《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南人社通〔2014〕35号)要求,我县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了相应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2013年12月31日后新出生婴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分享到: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8 06:41:32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