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充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充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充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西充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7日
西充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及《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川府发〔2011〕3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城乡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坚持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建立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份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保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县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
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5元;对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50元;对选择7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55元;对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60元;对选择9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65元;对选择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70元。
参加城乡居保的重度残疾人,地方政府代其缴纳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县财政承担50元、县残联承担50元);获得省政府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参保的, 县政府给予每人每年荣誉补贴100元;村(社区)三职干部,个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地方政府每年按村(社区)三职干部各60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社区)三职干部,补贴由县财政根据县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局提供的名册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参加城乡居保的村(社区)三职干部,补贴由县财政根据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以下简称县城乡居保局)提供的名册划入县城乡居保基金账户。
四、建立个人账户
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县城乡居保局按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外,不得退保、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
(二)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且转入地已实施城乡居保的,应将其城乡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参保人员当期应缴纳的个人缴费足额到账后,县城乡居保局将个人缴费额和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城乡居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县城乡居保局原则上只认可其中标准较高的一份养老待遇,其他多领的养老待遇应予追回。
六、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申办领取养老金手续,从审核合格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城乡居保参保登记手续并审核其享受待遇领取资格后,从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在办理城乡居保参保登记手续并审核其享受待遇领取资格后,从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距领取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距领取年龄(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未按年缴费且未补缴中断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待遇;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补缴年限之和未达到15年的,不享受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保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不符合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七、养老金的调整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县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八、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经办管理服务
(一)县城乡居保局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县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
(二)按照县管理、乡经办、村组织的模式,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平台,即:每个村(社区)落实一名城乡居保协保员;每个乡(镇)落实2至3名城乡居保专职工作人员,并解决好必要的办公设施。乡(镇)、村(社区)的工作经费按新参保一人各一元,续保一人各0.5元的标准由县城乡居保局统一兑付。
(三)县财政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相关制度衔接
城乡居保制度与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农保制度及南充市2008年开展试点的农保制度(以下简称老农保)的衔接办法:
(一)60周岁以上并已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在享受原老农保待遇的基础上,加发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2011年度参加农保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城乡居民,其基础养老金在原有30元的基础上调整为现有统一标准)。
已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剩余金额(不含政府补贴),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二)未满16周岁原已参加老农保的,可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退保或在县农保局封存个人账户。
(三)未满60周岁已参加老农保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入城乡居保个人帐户,继续参加城乡居保,并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继续缴费。不愿转入城乡居保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本人。
十一、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定期督查通报。县人民政府成立西充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预算安排、划拨。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公民基础信息。县残联、民政、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调整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
(二)抓好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要积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组织人力,开展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重要情况及时向县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十二、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实施中,如国、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由西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7日印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