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闹纠纷法律援助终维权
2008年7月,南充市顺庆区得泰小区业主委员会欲在小区范围内对2号车库招租,并张贴了招标公告。公告要求参加投标的业主必须向得泰小区业主委员会交纳500元保证金,未中标的退还保证金,参加招投标的共有4户人家,他们分别是2号楼的周洪刚,7号楼的范其书和满全英,8号楼的兰云芳。2号车库在当时竞标中被8号楼的兰云芳家以3000元的最高价中标,招标会还未结束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刘永禄和业主范其书便带头闹事,理由是小区9幢楼270户人,只要7号楼的人租车库,其他人不行,但当7号楼的满全英要租时他又不给,满全英一气之下就把招标会议记录给撕了,刘永禄以此为借口,不与兰云芳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时参加会议的有各幢楼的楼长和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由于刘永禄是得泰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独断专行,在未经其他领导和委员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2号车库租赁给了一位姓罗的,罗既不是小区业主更没有参与投标,兰云芳家认为权利被侵犯,但他没有及时诉诸法律,而是向社区、街道、司法所申请调处,经多次调解无果,最后才想到了法律援助。
2010年1月15日,兰云芳来到顺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随后,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杨周平办理此案,杨周平代理案件后,经过调查了解,走访当事人,并向当时参会人员提取了相关证据和司法所的调解笔录,在充分掌握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向顺庆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13000元、退还保证金5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并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因该案是近年来的新生案例,2010年4月20日在西华师大的教学法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给西华师大的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开庭后,法院考虑到刘永禄虽然现在已不是得泰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但当时是代表得泰小区业主委员会,是职务行为,不能要求其个人承担相关责任,最好的处理办法是通过协商解决,但兰云芳极力要求刘永禄承担责任,不让步。对此,杨周平又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多次与法官交换意见,给当事人讲明案件利害关系和最好的处理方案,最后兰云芳听取了代理人的意见,与南充市顺庆区得泰小区业主委员会达成了协议:南充市顺庆区得泰小区业主委员将2号车库租赁给原告兰云芳、高义平,租期两年(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租金3000元,第一年租金在2010年8月31日前付清,第二年租金在2011年8月20日前付清。原得泰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刘永禄退还兰云芳、高义平保证金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此历时两年的房屋租赁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