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禁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现发布如下禁火命令。
一、禁火时间
2022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东区行政区域内林地、耕地、荒山、荒坡、林区周边的城市边坡及上述区域边缘以外200米范围内(其他城市区域除外)。
三、严格火源管控
(一)严禁在禁火区域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荒、烧炭、烤火、户炊、点篝火、使用火把照明、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火狩猎、生火取暖、焚烧垃圾、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田埂地坡户草,以及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驱虫驱兽等一切户外用火。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开展旅游、祭祀、节庆及冬令营、夏令营等活动时使用火源。
(三)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四)在禁火区域内实施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等工程时,未经审批,不得用火。
(五)银江镇、各街道办事处对行政区域内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施工作业和居民生产生活用火,应当落实防火责任,严格管理。
(六)在禁火区域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公共交通车辆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火源。从事户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七)禁火区域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入山林。针对痴、呆、聋、哑、傻和70岁以上老人及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落实监护责任,严防被监护人户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八)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九)停止非必要的用火审批。
四、法律责任追究
凡违反以下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规定,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户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拒不遵守政府发布的禁火令的,由市、县(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刑法》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