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10月8日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1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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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海阳市路晓食品有限公司水产加工及污水治理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18】058号 | 2018年10月8日 |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18】058号 海阳市路晓食品有限公司水产加工及污水治理项目位于海阳市小纪镇新庄头村,项目东侧为农田、南侧为鑫源纸箱厂、西侧为S202、北侧为农田,2017年2月16日收购海阳市振兴水产有限公司项目进行改造建设。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万元,占投资比例24%,占地面积1448平方米,主要布局有一层建筑面积800m2厂房(内布置有料库、成品库、速冻间、成品库、办公区、加工车间等),一层建筑面积600m2冷库、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组成,项目投产后年产速冻鱿鱼串100吨、冷冻鱼20吨。该项目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用地属于工业用地,选址较合理。经研究,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在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管理和监督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可行。 一、项目在营运过程中须重点落实好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1、须进一步按“雨污分流”制,完善项目区排水系统。生活、生产废水须全部集中收集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须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中标准要求后,用于厂区周边农田浇灌(已签订协议),严禁外排。 营运过程中针对各生产单元、事故水池(清水池)、下脚料暂存区、污水收集与输送管道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可能产生跑、冒、滴、漏的环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确保防渗措施到位、密封到位,围掩到位,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2、进一步落实完善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下脚料须集中收集入专门密封装置内,并及时进行清理和清运;对污水处理站采取加盖密封并加大周围绿化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恶臭气体的散逸,厂界臭气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标准要求。 3、营运过程中应对高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墙体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控制噪声,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D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生活垃圾定点存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5、进一步强化环境风险防范,落实可行的环境污染防控措施与环境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确保区域环境安全。落实在厂界外设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居民区、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