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对参保居民中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进行了完善,进一步减轻参保“两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这次完善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的对象包括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的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确需使用药物规范治疗的患者。“两病”患者门诊使用降血压和降血糖的药物,需在国家新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品种和我省过渡保留品种中。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费按50%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医保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高血压患者一档缴费的200元、二档缴费的300元,糖尿病患者一档缴费的300元、二档缴费的4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患者一档缴费的400元、二档缴费的500元。已经被确认为门诊慢性病的糖尿病参保居民继续执行原门诊慢性病政策,其中一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糖尿病合并并发症、乙类门诊慢性病糖尿病的支付比例分别由40%、35%提高至50%,起付标准和年最高支付限额维持不变。根据个人自愿,放弃其享受的糖尿病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只能享受一种糖尿病的门诊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