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县出台垦利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垦利县出台了《垦利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的制度。该县临时救助的范围是: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均可以在户籍地申请临时救助。另外,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且就业1年以上,符合前款条件的人户(户籍)分离家庭,也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根据《细则》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根据其困难原因、程度、时限等因素确定救助金额。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3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2万元。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按10%比例给予救助;个人自负医疗费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按2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1万元。其他情形的临时困难家庭,视情况给予一定救助,每个家庭每年累计最高救助1万元。
申请救助时,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有关材料和允许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向居住地受理单位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未在户籍地享受临时救助的证明,填写《垦利县社会救助申请表》。经过调查核实并公示后,实行现金救助,由县财政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垦利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