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在我区正式收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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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5日发表
为加强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保修义务,维护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东营市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我市自2011年8月1日起,对于在我市用于销售的新建物业均应缴存物业质量保修金。我区2012年10月29日正式收取第一起2幢总面积达2750.72平方米的物业质量保修金,金额约11万元。(河口区房产交易中心 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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