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出台市级储备食用油管理办法
近日,东营市出台《东营市出台市级储备食用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4号)。《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为DYCR-2014-001005。《办法》根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东营实际制定,共七章、二十九条。
《办法》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市级储备食用油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市粮食部门负责市级储备食用油的管理,择优确定市级储备食用油承储企业,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市级储备食用油收购价格。市发改部门负责市级储备食用油宏观调控,组织储备落实和动用报批,会同市物价部门维护食用油市场价格稳定。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拨付市级储备食用油储存(含轮换)费用和利息补贴,对市级储备食用油费用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农发行负责安排市级储备食用油收购、调运、轮换的贷款资金,做好信贷监管。
《办法》规定,市级储备食用油所有权属市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食用油经营管理与监督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管理科学、调控有力、确保安全的原则。市级储备食用油的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由市粮食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办法》规定,市级储备食用油由储存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灵活并且符合食用油承储条件的食用油加工龙头企业、批发经营企业集中代储。市级储备食用油品种为大豆油、花生油等食用油,品质等级和卫生指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办法》的出台,为加强市级储备食用油管理,有效调控市场,确保食用油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