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健全完善医疗
淄文昌管办发〔2016〕7号
淄博市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区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部门,萌山水库管理处:
《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关于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
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以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6〕2号)精神,更好地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需要,满足城乡困难群众需求,现就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有效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通过全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对所有参保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进行医疗救助。同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建立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公平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机会、规则、待遇。
(二)明确医疗救助的重点内容
1.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00%-150%之间)、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50%-200%之间)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为因病致贫家庭: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2.救助方式。一是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全部补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二是区分不同对象、不同费用,分别采用全额资助、定额救助、门诊救助和在一定封顶线内按比例救助等多种方式。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其他救助对象的起付线参照上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设置。
3.救助程序。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托淄博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在全区全面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区地方事业局负责对医疗救助系统进行日常管理,按季度结算医疗救助资金,区地方事业局根据医保部门提供的救助明细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并拨付周转金。
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时,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低保证、医保卡、医疗机构诊断依据、医疗报销单据,向其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报镇政府审核,经审核、公示后,由区地方事业局审批。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疾病,应当特事特办,及时救助,在保证对象真实、材料准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4.救助标准。2016年重点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符合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救助比例提高到75%。救助年度封顶线提高到1万元。
非重点救助对象身份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比例不低于符合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的55%,救助年度封顶线为7000元。
其他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按照符合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的15%-20%执行,救助年度封顶线为7000元。
5.保障范围和救助时限。对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用药目录及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标准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按规定对其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年度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间规定,对当年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上年度第四季度的医疗费用,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或第二季度实施救助;对超过救助时限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救助。
二、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逐步取消病种限制,转向按费用救助,即以是否产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能否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衡量标准,高额医疗费用的界定参照我区上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原则上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救助金额越大。
三、规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区财政局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全区财政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慈善捐赠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得从中提取各种管理费或列支任何费用。
四、强化组织领导,注重协作配合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区地方事业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区地方事业局承担医疗救助的综合管理职能,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社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牵头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和方案,做好医疗救助与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抓好救助政策的实施,积极推进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救助机构要开设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缴费窗口,张贴就医指南和医疗救助政策,方便广大医疗救助对象就医、结算。区财政局要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配合区地方事业局进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意见自2016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淄博市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