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严肃问责整治散乱污企业
近日,淄川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联合出台《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强力督促各部门、单位及其党员干部在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攻坚克难、担当有为、履职尽责,坚定不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该办法确定包括参与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各生态淄川建设督导组成员,以及涉及到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为问责对象。列举十六类问责情形,主要针对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未按时间进度推进工作的;瞒报、漏报或其它应报未报行为,或被上级部门或单位在环保督察工作中发现名单外散乱污企业等。同时对工作中涉及的党员干部也明确了问责情形,主要包括不按规定整改的;说不当的话、做不当的事,对抗或暗中支持、鼓动他人对抗综合整治工作正常开展的;为企业说情打招呼、充当保护伞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一律予以问责。明确了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纪律处分四种问责方式,问责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又追究领导责任。
受到问责的,将取消问责对象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问责的,在全区范围内点名道姓公开曝光。目前,淄川区已对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落实不力的7名同志进行了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