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起草情况及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14年我市出台《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4〕1号),建立并实施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8年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7号),对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省文件精神,确保政策制度及时衔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经多轮修改完善、广泛征求意见并经相关部门和单位会签,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后印发施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在总体框架、主要内容上和原有政策基本一致,保持了政策制度的连续性,并按照省文件统一要求,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建立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我市缴费档次标准按全省统一设定执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
二是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并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将原有政策中“缴费800元、1000元补贴60元,1500元补贴70元,2000元政府补贴80元”,统一调整为“缴费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政府补贴80元”。执行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三是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具体调整标准和频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进行。
四是建立基础养老金倾斜机制。对65岁及以上待遇领取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予以适当倾斜,65-74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75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到龄次月享受待遇。执行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五是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1年,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2元。
六是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手续办结后一次性领取1000元丧葬补助金;超过30天办理注销登记的,经核查无冒领养老金或被冒领的养老金已退回的,相关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核准后可以补领丧葬补助金。